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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拒绝生育,男子索要 15 万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了

发布者:毛泽梅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281人看过


一男子因妻子拒绝生养子女,将其告上法庭并要求妻子对自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15万元。近日,重庆市撞南区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因生育权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事情经过

男子李某与妻子王某在外边打工的时候认识并发展了男女朋友关系,并在 2008 年登记结婚.王某之前结过婚并且跟前夫有一个女儿,结婚以后,两人一直没有生育过共同的子女。后来,李某发现妻子王某背着自己去做了绝育手术,便跟母亲一起要求王某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但王某表示不同意。于是双方离婚,李某一气之下要求王某给付精神抚慰金 15 万元。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被告王某的女儿现已成年,与原告李某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继父女关系,李某有权在自己老了之后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不必担心因未生育子女而老无所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利的实现不得妨碍另一方的生育权利。从社会分工和生理构造上来看,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性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若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因此,更多的赋权于女性,既是对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

那么,婚后女方私自流产违法吗?

律师说法

女方私自打胎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不构成违法。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其实,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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