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小方(女)与小胡(男)步入结婚,小方在婚前已支付首付 12 . 28 万,货款 18 万买下了两人的婚房,房产证上只写了小方的名字,婚后两人又有了孩子,后来两人因生活习惯不同最终选择分开。
财产和孩子怎么分离呢?
小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且孩子由自己抚养,小胡同意小方的请求,但要求婚房归他所有可以补偿小方 3 万元。这下小方可不同意了,首付是自已付的,婚后的部分房贷也是自已还的,房产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怎么只 3 万就要拿走房子了?
法院会怎么判呢?
经过法庭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小方贷款借款期从 2006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5 年 4 月 29 日,需还贷本息共计 22541 9 . 554 元(本金 180000 元,利息 45419 元),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本息 203360 . 55 元。
案件审理过程:
两人一致同意房产按现值 58 万元的价格进行分割,准许小方与小胡离婚,婚生子由小方抚养,综合购买时的总房价及首付款、与按揭贷款情况、双方对房屋现价的一致意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双方的感情状况等因素,房产归小胡,小胡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小方支付房产分割赔偿款 410640 元,小方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配合小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但是,这钱是怎么算出来的呢?别急,往下看:
有几个重要的公式:
首先,确认几个数值:
a=首付款金额,b=按揭贷款金额,c=贷款利息,d=离婚时房产价值(可由双方协商确认,或由专业机构评估定价),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可在贷款银行中查询记录);
第二,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y,y=e/(a+b+c)
第三,计算找补金额z
若房屋归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y/2;
若房屋归非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d*y/2;
以上述案例为例,具体结果如下:
a =首付款金额=122800 元, b =按揭贷款金额=180000 元 ,c =贷款利息= 45419 元, d =离婚时房产价值= 580000 元 ,e =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 203360 . 55 元 ,y = e /( a + b + c )=203360 . 55/( 122800 + 180000 + 45419 ) = 58 . 4 %
若房产归小方所有,则小方找补小胡的数额为: z = d *y/2=580000*58 . 4 % / 2 = 169360 元
若房产归小胡所有,则小胡找补小方的数额为: Z = d 一 d*y/2 = 580000 一 580000x58 . 4 % / 2 二 410640 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干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干零六十二条、第一干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干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 l 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货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货,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