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上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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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对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赔偿误工费?东莞交通事故律师

发布者:赵上航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7日|分类:交通事故 |459人看过


【相关案件案情】

 交通事故原告受害方提出被告方应赔偿其因交通事故休息期间的误工费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案件关注焦点】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原告并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文艺、体育或特种工艺人员,所以原告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主体资格,也就无所谓误工费。

东莞交通事故专业律师13537381970赵上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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