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执 行 书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已于**生效。根据《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被申请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18年11月26日为**元)、案件受理费**元。以上费用暂合计**元。(附:费用计算清单)
被申请执行人应于2018年11月26日前付清上述款项。但被申请执行人拒绝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至今分文未付。
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经济情况:
为此,特申请贵院予以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2018年1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