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观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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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xx、蓝xx等与覃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欧观婷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30日 7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 :

关某与蓝某是涉案事故死者苏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2017年7月20日5时30分,被告一覃某驾驶粤**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挂车载货由广州往梧州方向行驶,途经本次事故点时,与正在路边行走的苏某发生碰撞,造成苏某受伤并经过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公路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8月29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17]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一覃某与苏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交警调查核实,被告二梁某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该车辆在被告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2、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因苏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719711.1元(附:损失明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上述损失,被告三**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份,由被告一覃某和被告二梁某负连带责任予以赔偿,同时,被告三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对被告一和被告二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对719711.1元的总损失,被告三应先行赔付11万元;余款609711.1元,应由被告一和被告二负连带责任赔偿其中的60%,即应赔偿365826.66元。由于被告一已赔偿36000元,故还应赔偿329826.66元。被告三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对上述329826.66元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保障原告的利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赔偿款中优先赔付。


欧观婷律师,毕业于肇庆学院,现系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欧观婷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肇庆
  • 执业单位: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2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