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几种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里我还是要强调几点:一是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仅是“可以”取保,并不是“应当”取保,因此即使满足上述情形之一,也不一定能取保出来;二是司法实践当中出现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情形还是比较少的,第(二)项的情形则相对较多,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里强调的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概念,是否有社会危险性,需要综合整个案件的犯罪动机、情节等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