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欣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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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录一

作者:刘欣荣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5次举报


庭审实录一

上周开了三次庭,其中两个是邻里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另一个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看是简单,实际上挺复杂的,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相反,看似复杂,实际上却挺简单的。过不其然,庭审过程和我预判的一样,看似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要开第二次庭,而建设工程案件一次开庭就把事实全部查清楚了。这里说一下两个民间借贷案件。

两个民间借贷案的被告都是一样的:一对专门借钱然后投资赚钱的夫妻(实际上应该是高利转借给他人,但法官和我预判的一样,没有深究被告借钱究竟怎么用的),男的姓杜,女的姓曹。原告都是他们的邻居。借钱的时间都是2014年3、4、5月份。借钱都是曹某用她老公的身份证来借的,并将他老公的身份证复印出来,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出具借条,载明借了某某多少钱,签的名字却不是她自己的名字,而是她老公的名字。都是口头约定利息月息两分。并且都支付了几个月的利息。

其中一个案件的原告是六十多岁的老人家梁某。她借钱给曹某时,除了上面的共同特征,不同特征在于:两笔都是现金借的,一笔是10万元,一笔是13万元。被告出具了两张借条,一张10万一张13万2014年5月至12月,被告曹某每月向原告支付4600元。2015年1月14日被告曹某向原告归还了10万元借款本金并收回10万元的借条原件。

另一个案件的原告是四十多岁的女士关某。她借钱给曹某时,除了上面的共同特征,不同特征在于:一笔是10万元现金,是关某与案外人郭某一各出五万借的,10万的借条也是出具给郭某一的;一笔是23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但不是关某转账,而是案外人郭某二转账给曹某的,但借条是出具给关某的。2014年5月至12月,被告曹某每月向原告支付6600元。2015年2月10日,被告曹某向原告归还了10万元借款本金但没有收回10万元的借条

开庭前,原告都跟我说,不想出庭与邻居对垒。我想了想,虽然觉得不妥,但觉得事实还是比较清晰的,所以没有勉强她们。

首先开庭的是梁某的案件。庭审时,法官没有按照常规的审理程序,宣布法庭纪律、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答辩、举证质证等,而是在宣读完法庭纪律、合议庭组成等之后,直接开始询问被告曹某有关借钱的事情(一句也不问杜某)。曹某淡定的回复法官的询问。总结起来就是:钱是我一个人借的,与我老公无关;我只借了13万元,约定的利息是每月3.5分息,这样就是每月4550元,但原告梁某硬要4600元,我就答应了;我还了10万本金,加上每月还的4600元,我已经不差原告钱了。

法官询问完之后,再来组织开庭,问我诉求与事实理由有否变化,然后举证质证。我出示证据:13万的借条,每月4600元(利息)的银行流水,原告与被告通话的电话录音(在我指导下取证的;内容为被告承认还了10万,还欠13万)。证明原告总共向被告出借了23万元,口头约定利息月息2分。由于电话录音是梁某通话时,由一个案外人用自己的手机在旁边录的,那个案外人要用手机,所以当天我没有提供手机载体给法院核实,只提交了录音的刻录光盘,并表示我手机里也有,也可以播放(很多法院直接用光盘听或用代理人的手机播放也是可以的),但法官不理睬我,在被告不承认电话录音后,直接不听了。我只能申请庭后补交手机原始载体。

举证质证完毕,法官开始调查。法官第一个问题,就是问我:原告,被告的借条是谁出具的,谁签的名?我不明就里,原告也没告诉我真相,我当然也不相信被告曹某的陈述,直接回答:是被告杜某出具的,签名也是杜某自己签的。法官一听,直接说:你确定?那我直接要杜某申请笔迹鉴定了!你最好跟原告核实一下,休庭!说完,直接走进了法官办公室。

后来我才知道,两个被告已经多次在这个法院被起诉了,法官都清楚借条是被告曹某写的,签名也是曹某签的。原告居然这么核心的信息都没告诉我!

休庭了大概二十分钟,法官才从办公室走出来,接着审理,我能很明显的感受到她对我的态度变得不太友好。

开完庭之后,我非常直觉的感受到这次庭开的不成功,当事人对我隐瞒了太多信息,让我有些被动。我预感到败诉风险:民间借贷,现金借钱本身就是忌讳,尤其是数额还相对比较大时。

本来要紧接着审关某案件的。但由于时间已经接近中午,书记员跟法官商量后,出来说第二天再审,要我等一下,直接给我出传票。

从法院出来,我迅速给原告打电话,当然没责备她,只是告诉她庭审有些意外事情发生:被告是个经验老到的编故事高手,而且知道怎么博取法官的同情等。要求她将录有通话录音的那个手机拿来给我,以便我第二天开关某案庭时,交给法官核实。并告知她,我会申请法官到银行调查取证,会申请再次开庭,第二次开庭时,她自己得到庭。同时问她,有没有知道案情的证人能够出庭作证。在得到肯定答复后,我又立马要她去做他们的工作,以便我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第二天开庭前,我将载有录音的原始载体手机交给法官核实,同时一下子交给了法官四份法律文书:调查取证申请书、再次开庭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代理词。法官看了我一眼,没说什么,直接开始听录音,听完录音后,又开始看我交的几份文书。然后开始审理关某案件。审关某案时,我明显感受到,她对我的态度比昨天友好很多。

关某案,我就没有再同意原告不出庭的想法,而是直接要求案件相关人员都要到庭,除原告外的其他人在外面候着。

果然,原告关某到庭后,被告编故事没有那么容易了,3.5分的月息也明显编不了了,加上原告手上还有两张借条,又有手机录音(也是在我指导下录的,内容为被告曹某承认还了10万,还欠23万)的原始载体供法庭核对。两张借条,10万的那张,和原告一起借钱的案外人郭某一被我叫到法庭解释借条的成因,以及表示同意由原告一人主张权利;23万的那张,早在开庭前,我就叫原告补充了证据,要案外人郭某二写了一份委托付款声明,证明该款是原告委托郭某二出借的,实际的借款人是原告郭某。被告曹某在我的一再发问下,最终说,只要原告现在愿意只要我还182000(33万减10万减每月的6600),自己就承认借款33万,口头约定利息2分的事实。

借款33万的事实被查清后,是否夫妻双方一起借钱的事实,就是我要调查、辩论的焦点了。

针对这个焦点,在我的一再发问下,最终被告陈述为:我不是本地人,他们都不相信,都不肯借钱给我,要我拿我老公的身份证来借,他是本地人,又有车有房,所以我就拿我老公的身份证来借了。我拿我老公的身份证借钱没有经过我老公的同意。我用我老公的银行卡还钱也没有经过我老公的同意。

我的辩论观点为:原告的本意是将钱出借给被告夫妻二人,被告杜某同意其妻子用自己的身份证去借钱并在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上出具借条,并用自己的银行卡或同意被告曹某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向原告支付利息,加上被告曹某的银行流水(曹某第二天开庭时提供给法院,证明她与原告间的资金来往情况,法院拿给我质证的。她不知道我正请求法官调取这一证据!)显示两被告之间有大量资金往来,他们对资金如何筹措、如何使用等明显是有合意的。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案涉借款是两被告的共同债务。

关某案开完庭后,法官对被告说,梁某案我们会再开一次庭,请你记得一定要按时出庭。很明显,大家都是法律人,都尊重有才华、有担当的人,既然我提出了申请,而且理由充分,她没有理由不同意。

梁某案审理还没结束,两个案件判决都还没出,但我觉得两个案件的结果应该已经不会有意外。

 

 




刘欣荣,男,湖北德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擅长各类民商事、刑事案件,主攻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德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92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