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徐某某和周某于1995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同年7月24日登记结婚,周某系再婚;婚后于1996年1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乙。徐某某和周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不和,引发诉讼。
这是一个离婚案子,适用了简易程序开庭。从程序上来说,适用程序恰当,因为该案案情相对简单,事实法律关系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可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也对案件事实无多大争议,因此不用后期转为普通程序。从判决结果来说,荣县法院的判决合情合理,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按照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感情不和可以离婚,但是在实践中证明有一定难度,该案原被告双方也不具有法定离婚事由。因此,结合我国现在的家庭婚姻情况,该案判决不予离婚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符合事实以及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