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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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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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普律师代理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6日|分类:离婚 |16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钟某2与钟某1于1996年7月23日登记结婚,于1998年11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林兴叶,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3年7月26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二、两人于1998年11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林兴叶,现年14周岁。双方离婚后女儿林兴叶归父亲钟某1抚养监护,女儿林兴叶成长过程中所需的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医疗费等所有费用都由男方钟某1承担支付。三、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1)坐落于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大西街二段118号18幢1单元1号的住房一套,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权证号为内房权证隆昌县字第201006106—1和201006106—2号。双方离婚后该套住房归女儿林兴叶所有。钟某1和钟某2均承诺不得变卖该套住房,当林兴叶年满十八周岁后便将该套住房过户给林兴叶(住房剩余的房贷由钟某1支付)。双方商议决定离婚后钟某2不享有该套住房的居住权,只有钟某1和女儿享有该套住房的居住权。(2)钟某1承诺在离婚当日支付钟某2叁拾万元人民币,并于2014年7月26日再支付钟某2拾万元人民币,总计肆拾万元人民币。(3)坐落于隆昌县金鹅镇群星村八队的冻库,夫妻拥有50%的股份,双方离婚后,该冻库的所有股份都归钟某1所有,钟某2自愿放弃。(4)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购入一辆别克轿车,离婚后该轿车归钟某1所有,钟某2自愿放弃。四、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及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在双方离婚后由男方钟某1一人承担偿还,与女方无任何牵连。”协议签订后,被告钟某1当天向原告钟某2支付了现金30万元人民币。2014年8月1日,原告以“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原告10万元人民币以及原、被告未与女儿林兴叶签订赠与合同,赠与关系尚未成立,该案争议房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分别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0万元人民币(已另案起诉),依法分割争议房屋。诉讼中,被告钟某1以一份民事反诉状对原告提起的两案诉讼提出反诉,请求依法判决房屋、冻库、汽车归反诉原告所有,由反诉被告钟某2支付其应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64万元给反诉原告,依法判决反诉被告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原审法院针对反诉原告的反诉,向其释明“一事不再受理”的法律规定,并告之其所诉讼的内容将合并到本案一并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委托四川长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案所讼争的坐落在隆昌县金鹅镇大西街二段118号18幢1单元1号房屋一套进行评估,四川长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评估报告:该房屋评估价值总额为602040.00元。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3月8日按揭贷款购买了坐落在隆昌县金鹅镇大西街二段118号18幢1单元1号本案争议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内房权证隆昌县字第201006106—1、201006106—2号)一套,房屋购价为321839.00元,双方首付购房款121839.00元,按揭贷款金额为200000.00元,截止2013年7月5日,双方共计归还按揭贷款131812.01元。剩余按揭贷款68187.99元,被告钟某1已于2015年2月5日全部还清。原、被告双方对争议房屋共同投入121839.00元+131812.01元=253651.01元。按照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该房屋的价值从双方购买的价值到现价,已增长(602040.00-321839.00)元÷321839.00元=87.06%,双方的投入现增加了253651.01×87.06%=220828.57元,则,现争议房屋双方共有价值为253651.01元+220828.57元=474479.58元。

原、被告双方离婚后,未与其女儿林兴叶签订赠与房屋合同,至今也未将争议房屋过户到女儿林兴叶名下,争议房屋仍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由被告钟某1自双方离婚后居住使用至今。被告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在离婚后一年内即2014年7月26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


律师观点:

上诉人钟某1因与被上诉人钟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上诉人钟某1不同意撤销赠与,被上诉人钟某2无权单方撤销。双方在离婚前已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案涉房屋进行了处分,明确赠与未成年子女。该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在双方自由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受到约束。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协议的内容。如果允许一方反悔,有违诚信,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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