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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普律师代理李某交通事故案件胜诉

发布者: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6日|分类:交通事故 |23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12日,被告张某某驾驶川AXX号王牌大中型拖拉机沿钢管厂道路向金乐路方向行驶,原告驾驶川AG04856号电动自行车由云秀方向沿乡村道路向钢管厂方向行驶,07时00分许,被告张某某驾驶该车行至金乐路至钢管厂300M路口处,车前部与从路左侧右转弯向钢管厂方向行驶出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由李某、张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李某造成了如下损失(不包含已起诉赔偿的损失):医疗费7496.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天×30元/天=270元;误工费99天×(35873元/年÷365天)=9729.9元;护理费9天×(35873元/年÷365天)=884.5元;营养费9天×30元/天=270元;残疾赔偿金20307元×20年×20%=8122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366.7元/年×15年÷2×20%=8050.05元;15050元/年×8年÷2×20%=1204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030元,共计126299.89元。因川AXX号王牌大中型拖拉机在中华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请求判令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上述损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未赔偿的损失由被告张某某依法承担。

律师观点: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中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称中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受伤住院,交警责任认定原被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关于交通事故主要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即责任的划分责任的承担比例问题责任的划分事关受害者获得赔偿多少的问题,而且在实践中,交警一般不会完全的按照双方的责任大小来划责,如果代理的是伤者,可以与肇事司机多沟通,让其多承担一部分责任,保险公司都会为其买单,而且肇事司机车辆受损的自己的保险可以全部报销伤者一般为弱势群体,赔付能力不足,可能面临无法获得车辆赔偿金。责任比例问题,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机动车责任要上浮百分之十左右。第二关于赔偿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残疾赔偿金,其计算涉及到户籍性质、伤残系数年龄大小。

律师建议:

    人身损害的案件,程序,时间长,后期收集证据资料工作较多,也是体现律师价值的时候所以人身损害的案件更多的是要与委托人保持密切的联系不要让其感受自己被忽视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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