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19**********

  • 执业机构: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深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争取回钢材款1787万元

发布者: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18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描述:

    原告何某某诉称,某公司系新城西中心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某公司一直向何某某购买钢材。2011年3月,某公司又与何某某签订了书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何某某向某公司垫资供应钢材。合同签订后,何某某依约向新城西中心的建设工程等地供应了不同品牌的钢材,但某公司并未依约支付完全部货款。2013年4月25日经何某某与某公司核对账目后,某公司确认尚欠何某某钢材尾款1787万元,双方为此签署了书面“协议”,某公司承诺在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尚欠货款,并承认逾期付款的资金利息为月息1.8%。之后某公司仅支付了40万元的资金利息,至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完付款义务。经查新城西中心至今也未支付完某公司工程款。

    何某某与某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何某某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某公司负有付清货款的义务,某公司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何某某的合法权益。

2014年12月,何某委托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四川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何建荣钢材款1787万元,并从2014年12月24日起按月息1.8%支付利息至本院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律师点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案中的合同不涉及不符合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对于某山公司的不履行欠款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判决相应的利息.

律师意见和建议:

    在本案中,我们不难发现,在何某与某山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只约定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没有涉及第三方,所以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只追究某山公司的拖欠货款的问题.何某出具的证据相当的充分,在证据的收集上做得很好,我们在日常的办理中,要着重的强调证据的重要性,给当事人感觉,如果让他一个人收集这些东西,会很难,而且收集不全,来增强我们律师的重要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