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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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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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回180000元的借款及利息

发布者: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21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何某某与全某某系夫妻关系,杨某某与何某某是通过中介公司(某某公司)介绍认识,2014年9月17日何某某作为甲方、杨某某作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何某某向杨某某借款15万元,借款用于流动资金,借期4个月,从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1月16日止。借款利息月息2%(月利息3000元);2014年9月24日何某某作为甲方、杨某某作为乙方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何某某向杨某某借款3万元,借款用于流动资金,借期4个月,从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16日止。借款利息月息2%(月利息600元)。签订合同当日原告杨某某均按合同规定通过转帐现金等方式总共把180000元借予何某某,何某某都出具了收条给杨某某,借款方式为担保借款,期限4个月,并承诺愿用个人及家庭所有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两份合同第六条对结息作出如下约定:每月15日为固定结息日甲方应在每个结息日前按时将利息打入乙方指定账户,如乙方于结息日未足额收到相应利息,即视为甲方违约。第八条还款顺序为:乙方实现债权的各项相关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先息后本、利随本清原则。合同还约定如若甲方违约,违约金为借款本金10%。两份《借款合同》签订后,何某某未按约定归还利息,何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杨某某再次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何某某从杨某某处借款本金18万元。利息45200元,承诺在2016年5月15日、2016年5月30日前分别支付22600元,每月17日按时支付利息,本金还回另定时间,并将本人在古城小区四期×栋×号房屋抵押给杨某某作为保障,如果出现任何违约,杨某某将有权处置该房产,本人无条件配合完善买卖手续并交付房产。何某某出具承诺书后,双方并未对上述房产办理抵押登记,约定期限到期后何某某未按约定付款,原告遂起诉来院。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何某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8月28日为59600元,利息以本金18万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从2016年5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及违约金18000元,合计259600元;2、全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相关点评:

  和普律师认为:杨某某与何某某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出借了借款,被告收到借款后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归还本金的行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的利息,其本意应该为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早已到期,虽然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但原告主张按照借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杨某某要求何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人认为法院应该予以支持。双方虽然合同上约定了违约金及计算方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但原告主张按照借期内利率计收逾期付款利息也应得到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利率为月利率2%,已达年利率24%上限,因此对原告要求何某某在支付逾期利率已达年利率24%以外还要支付18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人认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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