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朋朋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对于许荣华股权转让纠纷案庭审的一些思考

发布者:刘朋朋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0日|分类:股权纠纷 |272人看过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三个涉及企业家产权案中李美兰案的根源,许荣华案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亲自挂帅审判长到开庭过程全部公开直播,至今累计播放量已近50万,可见该案的受关注程度。

该案的证据材料笔者无法接触,仅就该案直播过程中所反映的信息及两位当事人、六位代理大律师的精彩庭审,写一些不成熟的思考。

首先,从该案的证据材料来讲,双方的证据材料较为详实充分,尤其是作为被上诉人的许荣华一方所主张的胁迫证据,包括仲裁的调查笔录、看守所笔录、一些官员参与案涉纠纷的笔录、羁押阶段信件、股权转让对价接收记录等等,虽然法律赋予了法院及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仅就个案及该案所收集到的证据的详实程度上讲,该案得以精彩的呈现在社会面前,得益于双方律师的专业及承办法官的负责。

其次,从双方的庭审策略上讲,因为本案是二审案件,一审的判决结果是撤销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所受让股权转让至被上诉人许荣华名下,这也决定了双方的诉讼地位,上诉人陈家荣,范天铭一方必须全面进攻,无论是改判还是返还重审对于上诉人来说都属于阶段性胜利;而被上诉人只需要维持一审胜利结果,收缩防御即可。双方不同的诉讼地位决定了二审的庭审策略,本案二审上诉人主要从:一审诉讼程序即主体资格、股权转让的协议依据、胁迫的构成要件、价格的合理性等进行攻击,而本案的被上诉人紧扣一审的胁迫认定,整体抗辩上是一个避实就虚的防守,但不可否认在社会整体舆论对于被上诉人较为有利、社会高度关注的庭审直播案件,这样的防守策略对于被上诉人十分有利。仅从庭审抗辩上讲,笔者认为上诉人在以下两个方面仍有发挥的余地:(一)关于一审的诉讼程序即主体资格,包括第三方承担责任以及股权实际受让主体,单从本案的股权实际受让主体上讲,上诉人有利的证据为股东会议约定的违约后股权转让事宜,不利的证据为一审庭审中对于工会没有主体资格的叙述,但在本案的法庭辩论阶段上诉人并未就此展开叙述,而是将全部重点放到“胁迫”的认定上,作为一个重要的庭审焦点,笔者认为上诉人应将股权受让主体作为首要的抗辩方向,虽然有禁止反言的规定但也无法抵抗客观事实,况且还有双方合意主体的明确约定,此外在二审无法追加工会作为诉讼主体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工会可以另行起诉上诉人,确认涉案股权的实际持有人,并以此申请中止本案审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本案发还重审,主体问题必将是关键的理由。(二)关于本案胁迫的认定,因为双方的诉讼地位及策略,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关于胁迫并未充分展开,被上诉人采用将胁迫行为上升、虚化,避开了直接套用法条带来的“水土不服”。依据法律规定,本案中存在胁迫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差异化”、胁迫行为表现形式的“合法化”以及因果关系认定的“困难化”等等,单就主体资格的问题就会产生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胁迫撤销还是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的无效。此外刑事强制措施的职务行为、紧迫性、措施非法性及行为的因果关系等都可以进行详细抗辩,但仅从本案法庭辩论角度讲,在被上诉人策略性规避的情况下,上诉人对于胁迫并未进行详细的论述。

再次,从本案双方的庭审表现上讲,无疑是一场精彩的庭审抗辩,但同样存在着一些瑕疵,比如,一方代理人在庭审辩论环节,发挥过意随意,虽然表现出滔滔不绝但从法律及听众可接受程序上讲,逻辑性不强,说服效率较低;另外,在时间较为紧张、个人注意力有限的情况下,对于明显偏离庭审焦点或者审判逻辑的观点,应该尽快避免,不仅降低庭审说服的效力,还可能激化双方不必要的矛盾。

庭审是双方证据及观点的重要展示,庭审策略的制定关键在于对于双方证据的取舍,因此本文的叙述仅就庭审双方的抗辩展开,因并未审查该案证据,本文的思考可能与实际案情存在偏差,还望谅解。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