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朋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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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大城县xx防腐保温设备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朋朋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48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专利权利要求1中开槽中设置的导向架和丝杠升降机与被诉侵权产品中的丝杠升降机(丝杠螺母套)是否构成等同特征。对此,本院认为,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对于技术特征的划分,应以实现某一相对独立功能和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作为一项技术特征予以认定,而不能简单地以产品部件进行划分。具体到本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沿所述上翻转支撑架和所述支撑部径向均开设有多个通透的开槽,多个所述开槽沿所述上翻转支撑架和所述支撑部的母线组成设置,每组中至少包括两个所述开槽,每个所述开槽中分别设置一个导向架,位于同一母线上的每组开槽中的所述导向架固定一根位于所述上翻转支撑架和所述支撑部内的夹管方杠;每个所述导向架上分别设置一个用于控制所述导向架从而带动所述夹管方缸接近或远离所述夹克管运动的丝杠升降机。”据此可见,开槽的设置是为了安装导向架,而设置导向架是为了稳定与之相固定的丝杠升降机,因此,开槽、导向架和丝杠升降机应作为一个独立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经与被诉侵权产品比对,虽然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开槽及开槽中设置的导向架,而是将丝杠升降机直接固定在校正方杠(夹管方杠)上,但丝杠升降机经过加粗加大处理,其作用基本是涉案专利中导向架及丝杠升降机的作用。涉案专利是在导向架上设置带动夹管方缸运动的丝杠升降机,丝杠升降机也是固定在夹管方杠上。导向架则是起到稳定丝杠升降机的作用,丝杠升降机控制导向架带动夹管方杠进行运动。被诉侵权产品中丝杠升降机被加粗加大后,也能起到固定和传动的效果。因此,二审法院在认为两者“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的情况下,却以被诉侵权产品缺少通透开槽及开槽中设置的导向架等部件即认定不构成等同,有所不当。二审法院应当在查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判定利德公司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如认定侵权成立,应依法确定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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