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魏某承接了一棚户区改造工程,该工程在公路沿线,被告人黄某、受害人冉某系原告魏某雇佣工人。一天中午被告人黄某从A区拉货前往B区,受害人冉某恰巧要前往B区食堂吃饭,便一起乘坐被告人黄某的三轮车前往B区,途中因受害人冉某没有坐稳从车上摔下,后经送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黄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原告魏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付受害人家属80万元,并从受害人家属处获得赔偿请求权,以原告魏某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某赔付60万元。
接受黄某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前往事发地调查取证,积极与办案法官沟通,提交律师代理意见,最终主审法官采纳了我方全部代理意见,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民事判决,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本案的有效代理。
二、代理意见
1、本案原告魏某不是适格的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能依法请求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权利,属于不能转让之债。原告魏某与受害人家属关于死亡赔偿请求权转让协议书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应由雇主魏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不是一起单纯的交通事故,被告黄某,受害人冉某都是本案原告所雇佣的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案件总结与建议
被告人黄某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在所难免,而自己作为一名务工人员,根本无法承担巨额赔偿款,甚至准备消极对待。任何一种结果的发生,都可能存在一种或者一种以上的原因所导致,并非是非此即彼。遇到了法律问题先不要慌,先找律师咨询,或许还有大逆转的机会。你看到的本案例不就是这样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