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仁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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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通州XX、文祖全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田仁洪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3日|分类:综合咨询 |10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平塘县通州XX及文祖全等15人因诉被上诉人平塘县人民政府及一审第三人平塘县通州XX打贵河组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6行初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塘县通州XX及文祖全等15人,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平塘县通州XX及文祖全等15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平塘县通州XX及文祖全等15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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