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更加注重生活品质,是近年来健身市场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市场很大,但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产品和服务同质化越来越严重,为锁定长期客户,几乎各健身房都推出了办卡消费,在销售口吐莲花的猛烈攻势之下办了健身卡,事后能退卡退费吗?
消费者办理会员卡(按次计费或按时间计费)可视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订立服务合同,而消费者要求退卡退费则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解除合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有2种方式,其一是约定解除,其二是法定解除。如果是经营者方面的原因,例如:迟迟不开业,承诺的项目没法做,承诺的器材设施没到位,营业地点搬迁等等原因,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法定解除。实践中,服务合同是以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为标的的合同。作为消费者追求的是服务行为实施的过程,重在个体体验和效果。经营者的违约行为让消费者失去信任的基础而要求解除合同,司法裁判中法院对于经营者行为系违约行为的认定相对比较容易,消费者也需要积极收集经营者实际履行与宣传、承诺不一致的证据,更有利于法院认定经营者一方违约。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应当紧扣《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进行举证,法院判决解除服务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其次,如果经营者提供了优质的服务,但消费者基于自身原因、喜好,居住环境变换等,与经营者协商退费。此时,若根据之前签署的服务合同约定,消费者一方几乎只能退回很少的费用,根本不划算。此种情况下,要么消费者迫于无奈接受服务合同约定的扣费方式拿回少许费用;若不甘于此,也可以收集好证据之后诉讼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主张服务合同载明的条款属格式条款而无效。常见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2种:(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扣取较多违约金、手续费、工本费等费用,如果明显不合理,则属于“加重对方责任”的无效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可以在诉讼中主张按照合理的方式扣取部分费用后退回剩余款项。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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