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解涛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1日 2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民终160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邵X,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XX,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涛,安徽XX律师。
一审被告:李XX,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宿州市埇桥区。
上诉人邵X因与被上诉人王XX、一审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3民初8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向上诉人邵X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但邵X在本院规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邵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邵X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邵X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邵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欧阳顺
审 判 员 宋 莉
审 判 员 刘 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XX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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