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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湖北荆州刑事辩护余铖律师办结的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真实案件。
一、简要案情
2023年张三注册公司,专门开发运营直播 APP,这款软件不能在苹果、安卓正规应用商店上架,只能通过私发链接下载,本身就自带规避监管的属性。为了防止被公安、网信部门查处,张三一口气注册多家关联公司,频繁更换公司主体、对公收款账户,业内俗称 “换壳”,赚到的充值流水拆分到不同账户提现,规避资金追查。
公司内部分工非常清晰,一共四大核心部门:商务部专门花钱找线上引流人员,去抖音、快手美女直播间吸引男性用户,用“发私密福利、私密视频”这类性暗示话术,哄骗用户下载涉案直播APP注册充值;运营部负责全网招募语音主播、厅长、公会会长,管理所有主播资源;客服部在线上直播间巡查,处理用户举报,有权封禁、解封主播账号;最后就是技术部,核心工作只有两件,一是从头到尾开发、维护这套语音直播软件,二是配合老板完成 APP 换壳、改版,躲避监管打击。
本案当事人李四,就是这个涉案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对外名义管理整个技术部。其余同案人员分工明确:王五总管商务、运营、客服这些直接对接主播、用户的核心盈利部门;王某、张某等普通程序员属于技术部底层员工,王某后期升成技术总监;剩下几十人全是客服、运营、引流人员。李四只管理技术部门,不参与引流、主播招募、收益分成、客服封禁解封等运营工作,日常工作只是传递老板和程序员之间的需求,本身不懂代码、不懂核心技术,法人身份只是老板张三找他挂名,没有参与任何公司经营决策。案发前李四已经主动离职,后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家属在案发后全额退缴两万元违法所得。即便如此,公诉机关起诉阶段仍然认定李四属于本案重要管理人员,并给出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
二、完整辩护思路与庭审实操策略,分四大维度层层拆解
接手这个案子之后,余铖律师并没有简单走常规认罪认罚从轻路线,而是采用分层递进辩护策略,先从罪名定性上争取轻罪定性,再拆分不同岗位责任缩小当事人罪责范围,紧接着针对核心量刑证据(淫秽视频数量)全面质证,最后叠加全部法定从宽情节,全方位抵消公诉机关给出的四年重刑指控,四大辩护方向环环相扣,庭审逐一完整阐述。
(一)定性辩护
首先,区分刑法条文与配套司法解释的边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主动实施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积极行为,或是明知他人在本人管控的网站、软件内部传播淫秽信息,仍然放任不管。
结合本案事实,第一,当事人和整个技术部人员从头到尾没有拍摄、转发、售卖过任何淫秽视频,所有涉黄内容全部是主播在 QQ、微信第三方软件发送,涉案直播 APP 服务器内没有存储任何淫秽视频,直播房间仅支持语音聊天,一旦出现露骨低俗言论,第三方风控系统会自动封禁,软件本身根本不具备传播淫秽物品的基础条件。第二,主播不属于公司正式员工,独立隶属于公会、厅长,和平台不存在劳务、隶属关系,卷宗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当事人、技术部和主播提前串通,约定利用平台引流后私下传播淫秽视频牟利,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共谋基础。第三,司法解释明确,网站、软件管理者构成本罪的核心前提是淫秽信息发布在自身管控的平台内部,但本案全部色情交易都发生在软件之外的社交软件。技术部门只负责软件开发、服务器维护,没有权限管理主播、管控主播私人微信 QQ,也不存在任何技术手段阻止主播线下私加客户,强行要求技术人员为第三方软件内的涉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监管义务范围。
综合以上三点,即便公司整体搭建平台为涉黄引流提供渠道,技术人员的行为最多属于搭建非法网络工具,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构成,该罪名量刑幅度远轻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是本案第一层核心辩护观点。
(二)切割岗位责任
其次,区分不同部门的工作职责,划清责任边界,这是大幅降低当事人刑期的关键突破口。公司运营部、客服部才是直接对接主播、处理涉黄举报、批量解封违规账号的核心部门,他们全程清楚主播依靠私发淫秽视频牟利,还配合平台流量活动批量解封涉黄主播,属于主动放任色情交易的直接行为人。
反观当事人所在的技术部,工作内容完全隔离运营业务:只按照老板要求开发、更新软件,保障服务器稳定运行,日常接触不到主播、公会会长,看不到直播间用户举报记录,更没有权限封禁、解封主播账号。卷宗里唯一一次当事人同意解封主播,只是运营主管临时不在,临时代为操作的偶然事件,不属于日常工作流程,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这名主播解封后确实实施了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不能以此认定当事人主观上放任涉黄行为。同时,当事人只是老板和程序员之间的传话中转人,不懂核心技术,技术部在他入职前就已经完整运转,案发前他主动离职,足以证明技术部门脱离他也能正常运营;法人身份只是单纯挂名,不参与分红、不参与经营决策,不存在实际管理职权。对比同岗另一名技术总监,二人工作职责、案件参与程度几乎完全一致,公诉机关对二人设置的量刑差距过大,不符合统一量刑标准,应当同等从轻处罚。
(三)证据质证
再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淫秽视频、色情内容数量直接决定量刑档次,两千部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直接十年起步,控方把所有主播传播视频全部算在平台管理人员头上,证据链存在巨大漏洞,余铖律师在庭审中逐条提出质疑:
第一,本案所有主播均同时在多家同类语音直播平台接单,两名核心主播长期跨平台直播,公诉机关出示的传播视频总数,没有区分哪些视频是在本案涉案平台引流后发送、哪些是其他平台产生,没有调取完整后台原始数据作为佐证,仅凭主播单方口头供述统计数量,证据单薄,无法排除其他平台产生的淫秽视频数量。第二,9名另案处理主播合计两千余部淫秽视频,公诉机关没有拆分每个人单独的传播数量,也没有标注对应本案平台的有效传播数量,无法证明全部视频和当事人参与开发维护的两款软件存在关联。
依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证据存疑、无法区分涉案数额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剔除其他平台无关视频后,本案关联淫秽视频数量不足两千部,仅能适用“情节严重”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区间,直接排除十年以上重刑适用空间,从根源压缩量刑上限。
(四)汇总全部法定、酌定从宽情节,请求大幅下调基准刑
最后,叠加四项从宽情节后具备大幅从轻处罚基础:
自首:当事人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完整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符合自首法定减轻情节;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不同于审判阶段才认罪,当事人侦查初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检察指导意见,可给予更大幅度量刑折扣;
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家属主动将全部两万元违法所得上缴公安财政专户,没有任何留存,全额退赃可大幅降低基准刑;
从犯:对比运营、客服主责人员,当事人仅挂名法人、中转技术开发需求,不参与核心牟利环节,属于作用很小的从犯,根据本省量刑指导意见,从犯可降低基准刑 20%-50%,公诉机关仅给 20% 降幅明显偏低,应当参照同岗技术总监下调 50% 基准刑。
三、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开庭审理后,合议庭结合控辩双方全部书面、当庭意见,围绕四大核心争议焦点逐一评判,整体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基础罪名、全案情节档次,但针对我们的当事人个人罪责、量刑情节大量采纳我方辩护意见,直接实现刑期减少一年。
法庭充分认可我方提出的岗位切割意见,认定运营、客服人员直接对接主播、组织色情培训、批量解封涉黄账号,是放任色情交易的直接责任人;当事人仅负责技术开发传递工作,不参与主播管理、引流转化、用户维护、账号解封等核心涉黄操作,仅属于次要辅助人员,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显著较轻。法庭全部认定当事人自首、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作用轻微从犯四项从轻情节,逐项给予量刑减让,纠正公诉机关仅给予 20% 从犯降幅的不合理做法,参照同岗技术人员统一量刑尺度,平衡同岗位人员刑罚。即便全案资金、传播数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法庭考虑当事人仅提供技术辅助、未从中获取高额收益、案发前主动离职,综合全部从轻情节下调刑期一年,区别于运营、实控人的重判标准,最大程度缩小刑罚差距。
整体来看,虽然本次辩护未能实现罪名变更、下调整体量刑档次,但通过精细化拆分岗位责任、充分挖掘全部从宽情节,成功推翻公诉机关过重量刑建议,实现实刑大幅减轻,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典型意义
(一)网络涉黄类案件,分层精细化辩护是取胜核心
网络直播、软件开发涉黄案件,最忌讳不分岗位笼统认罪,一定要拆分公司组织架构,区分引流、运营、客服、技术、财务不同岗位的行为边界。技术人员天然存在行为中立、无直接牟利行为、无管控权限的辩护空间,不能和直接运营人员同等处罚,即便罪名无法变更,岗位区分也能成为大幅降刑的关键依据;涉淫秽电子信息案件,视频、充值次数是量刑核心,只要主播跨多平台经营、缺少完整后台电子数据,一定要抓住证据存疑要点,要求法院审慎认定涉案数量,即便法院不采纳剔除数量的意见,质证观点也能作为当事人主观恶性小、参与程度浅的辅助从轻理由;不能只单纯罗列自首、退赃等从宽情节,要结合同案人员量刑对比,引用本地量刑指导意见,指出公诉机关量刑幅度不合理、同岗不同罚的问题,倒逼法院平衡刑期;定性辩护和量刑辩护同步推进,即便轻罪辩护无法完全脱罪,其中拆分行为关联性、弱化主观明知的观点,依旧可以作为从轻量刑的重要支撑,不会白费庭审举证说理功夫。
(二)细化共同犯罪内部责任划分,实现量刑均衡
以往大量涉黄平台案件,公检机关容易将公司全部工作人员统一认定为主从犯,不细致区分各岗位实际参与程度。对于仅提供技术支撑、未参与色情交易管控、未主导牟利环节的技术人员,单独降低刑罚幅度,不再一刀切重判,也为同类网络犯罪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参考标准。
律师简介:余铖,中共党员,现任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荆州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荆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拥有十年从警经历与九年刑辩执业经验,普在公安及司法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十五年,凭借独特的侦查视角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深耕刑事辩护领域。
擅长处理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在取保候审、缓刑、不起诉等辩护结果上成效显著。执业以来成功办理数百起典型案件,包括胡某运输毒品案(一审死刑二审介入改判死缓),陈某销售伪劣农药案(诉前无罪,证据不足不起诉),张某诈骗案(变更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后不起诉),万某诈骗案(变更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后不起诉),田某电信诈骗案(犯罪金额八十余万获缓刑),孟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实刑量刑建议成功缓刑),郭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金额八十余万或缓刑),胡某诈骗案(变更罪名后不起诉),程某诈骗罪(变更罪名后获缓刑),阿布某帮信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千万犯罪金额获缓刑)等,以精准辩护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为律所负责人、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秉持"专业引领、行业共建、法治赋能"理念,在专注个案辩护的同时,牵头组织刑辩研讨与青年律师培训,助力行业后备力量成长。始终坚守"专业精湛、认真负责"的执业准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用实干践行法治使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