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余铖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5日 4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根据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伤后被送至宜昌市夷陵医院住院治疗37天,支付医疗费用38666.61元。2018年4月8日,刘某再次因“左胫骨骨折术后1年余,骨愈合不良”至宜昌市夷陵医院住院治疗36天,支付医疗费用3412.78元。2020年4月7日,宜昌市夷陵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刘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误工期为自受伤之日起至鉴定之日止,护理期为365天,营养期为365天。事故发生后,王某仅给付了21425元。
律师根据我方当事人的受伤程度以及双方承担的相应责任计算我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通过一审、二审的公正审判,为我方当事人获得了相应的赔偿,积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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