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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中“重大疾病”如何界定?

作者:余敦颖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74次举报

可撤销婚姻中“重大疾病”如何界定?

一、司法裁判思维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后,增加了可撤销婚姻的另外一种情形,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规定有三个必要因素: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提出。但是关于如何界定“重大疾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正是因为没有明确规定,往往司法裁判不会随意扩大“重大疾病”的解释,只能参照现有的相关法律来界定何为重大疾病。目前司法裁判参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第八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中搜索了20个可撤销婚姻的典型案例,大抵参照是否属于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重型精神病来界定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唯有一个案例将白血病界定为重大疾病,判决撤销婚姻,但与此另外一个案例没有将癌症界定为重大疾病,驳回了诉请。故“重大疾病”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法律为何没有明确“重大疾病”的概念和范围,笔者认为是因为医学、科技、疾病的不确定性、影响范围及道德等因素而无法准确界定和闭环“重大疾病”的概念,但不能因为其立法的局限性,法官在裁判中就不敢、不愿大胆地裁判。

 

二、上述的裁判思维背后的法理是什么?

  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重型精神病大抵是基于生育下一代的健康、准配偶的健康和患者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考虑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是为了考虑生育的下一代是否健康,与我国优生优育政策相契合。指定传染病主要是基于准配偶和生育下一代的健康考虑,比如艾滋病,艾滋病可以通过血液、性、母婴传播,如果婚前未告知婚姻另一方,那么很大可能会将该疾病传染给另一方,严重影响另一方的身体健康,这里且不说这种行为是否会触犯刑法。重型精神病是完全丧失了自理能力和自我意识,需要监护人照看,该类人自然是我们常说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也就无法表达结婚的自由意识。

  那么除了上述三种病种外的重大疾病为何不能轻易被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呢?其实也不难理解,除了上述三类疾病即影响人类繁衍、他人身体健康外,其他疾病无非是对患者自身的一种影响或者是影响到准配偶的重大财产权利,这个影响的范围只能说在私域内有所波及,然而不会轻易波及公域。

三、笔者的思考

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婚姻具有极强、特殊的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自然是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进入婚姻前,婚姻双方基于婚姻的特殊性,对生育权、性权、财产权是存在期待的,故应当结合婚姻中存在的特质来界定何为“重大疾病”。

(一)影响另一方身体健康权的疾病

该类疾病必须系基于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严重影响到另一方身体健康的,比如指定的传染性疾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该类疾病在现有的医疗手段是无法治愈的。

(二)影响另一方生育期待权的疾病

该类疾病其实存在很大的争议,生育分为自然生育和借助医疗技术辅助生育,当然还存在代孕(在我国目前没有合法化)。那么借助医疗技术辅助生育是否是影响另一方生育期待权呢?

(三)影响另一方性生活期待权的疾病

性生活是婚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具备正常的性能力,关系到双方能否享有正常的夫妻生活以及孕育子女,这往往是婚姻双方当事人选择缔结婚姻的重要标准之一。

(四)影响另一方重大财产处置权的疾病

该类疾病在现有医疗技术水平上有被治愈的很大可能,但是花费医疗费巨高,超出了一般大众的支付能力的,当然这个如何界定支付能力还是需要我们去思考的。如果患者购买了健康险、疾病险等商业保险,不需要另一方支付巨额医疗费的,当然不会影响另一方重大财产处置权。

(五)重型精神疾病

该类疾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即患者无法自理、无法表达或完全表达其意识的,经鉴定为重型精神病的。

   既然法律没有明确重大疾病的概念和范围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个别案例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的第八条、三十八条之规定,那么这完全是道开放题,律师可以开放思维,基于公平正义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余敦颖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汇祥企业合规中心委员,具有心理咨询师、证券从业资格、企业合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0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