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波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浙江

刘云波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06712438点击查看

顾XX、杭州XX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云波|时间:2020年06月13日|1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顾XX因与被申请人杭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2254号民事判决,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一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顾XX申请再审称,(一)依据《工龄置换后员工退休时托管费缴纳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XX公司应向顾XX支付11年的工龄补偿金。《意见书》是顾XX在职时签署的,公司承认1997年-2007年的工龄没有予以补偿,因此愿意在员工退休时报销托管费,这是公司为了解决顾XX11年工龄没有得到补偿而今后能给予解决的承诺,原审法院无视证据的发放时间和承诺内容,以顾XX已退休为理由判决是没有道理的。2007年12月31日老公司曾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杭维柯员工工龄置换的报告》,该报告中有详细的方案和置换费用细节,还有个别股东的批复,因此在2008年4月29日发放杭齿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发给了《意见书》,承诺今后如遇XX公司工龄置换,退休员工也会得到补偿,并特别说明对已享受报销待遇的退休员工,将在发放补偿金时给予扣回。《意见书》盖有XX公司的印章。(二)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中的纠纷,是因公司股份转让、改名、换老板给员工按工龄发放补偿金引起的纠纷,并非原审认定的劳动争议。(三)相同情况的XX公司铸铝车间的员工已按工龄获得了经济补偿,并收回了《意见书》,有会议记录及补偿的详细方案可以查询。(四)一审判决中提到应该向XX集团主张权利是错误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股份制公司就不应该进行经济补偿。综上,顾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系XX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顾XX工龄置换补偿金,一、二审法院据此进行审理,并不存在案由定性错误。顾XX于1997年2月由XX集团转入XX公司工作,并与XX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自1997年2月之后已不再具有国有企业工人身份。至于XX公司出具的《工龄置换后员工退休时托管费缴纳意见书》,仅作出了关于托管费报销的约定,并未作出支付工龄置换补偿金的承诺,故顾XX关于XX公司应当向其支付1997年至2007年间的工龄置换补偿金的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顾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顾XX的再审申请。
  • 全站访问量

    33532

  • 昨日访问量

    2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刘云波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