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樊亮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2日 5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原告长期在被告手下务工,从事水渠修建、房屋拆除等工作,与被告属于雇佣关系。2018年4月,被告承包危房拆除工程,由原告等3人具体施工拆除。5月3日,原告与工友在拆除危房过程中,从5米左右的瓦房顶摔下致全身多处受伤。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进简阳市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创伤性左侧硬膜下出血、双侧额顶页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头皮挫伤、胸8椎体骨折、胸骨骨折、肺挫伤、左脚第二、三趾骨远端骨折”,并经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现原告入院治疗至今,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且拖欠医院3万余元医疗费,后续还将产生巨额医疗费。
此外,原告务工摔伤的垃圾场属于被告简阳市某有限公司所有,其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被告,应当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在审理后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判决原告胜诉,被告需要支付赔偿。
建议:发生人身损害,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而最有效的证据是经过行政部门确认过的证据,所以要报警、报安监部门、劳动监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