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前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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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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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讲93:好意同乘,法律为善意供乘人减责!【李前飞律师为您解读】

作者:李前飞律师时间:2021年01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8次举报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互相搭乘车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好意搭载的过程中,如果不幸发生车祸,造成搭载人受伤,驾驶人单纯的助人为乐,最后常常会摊上官司。民法典中新增“好意同乘”条款,为善意被搭乘人减轻责任,助力相互良善的社会风尚。


先看一则案例

张某和唐某是邻居。一天,唐某听说张某要驾车去中心城区,便主动联系张某搭车同行,未支付任何费用。


没想到,当车辆行至距离中心城区10公里处时,因张某操作不当撞上了路边的土堆,张、唐二人均在事故中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客唐某无责任。据此,唐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约66万元。


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按操作规范手册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唐某受伤害的直接原因,所以张某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好意同乘”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法律应引导人性向善,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对好意人减轻赔偿责任更符合我国社会伦理价值观念,有益于弘扬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最后,法院判决张某只承担唐某损失的70%。

律师说法

此前立法对于好意同乘情形下产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并未作出直接规定,而《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李律师需要提醒各位的是,尽管“好意同乘”是一种值得倡导的行为,但鉴于机动车本身的危险性,驾驶人即同乘提供者对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不可推卸的保护义务,须谨慎驾驶。只是基于其行为的助人性质,在侵权人即同乘提供者过失的情况下,依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其责任,但若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减轻其赔偿责任。


让我们重温一下

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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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李前飞律师,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研究生学历,曾于军队服役20余年,服役期间担任军队律师多年,办理过多起重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1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