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铁军 时间:2022年05月23日 2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XX市。
法定代表人:郝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岳池县顾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21)川1623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案涉《内墙保温工程合同》系杨X与曾XX所签订,虽然合同尾部加盖了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但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所查情况,案涉工程系曾XX挂靠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建,故本案应追加曾XX进入诉讼,查明与杨X建立合同关系的是曾XX还是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而确定支付主体;
二、杨X主张金额系授权委托书上所载金额,而杨X所承建工程是否完工、是否进行结算、结算主体、结算金额、已付工程款数额及支付主体等均不清楚,故需对前述问题查清后,再认定杨X是否还应领取工程款及具体数额。
综上所述,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做到案结事了,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21)川1623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4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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