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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责任

发布者:巨昆法律服务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9日|分类:公司法 |528人看过


近年来,尤其是简易注销登记施行后,股东未经清算或者未经通知债权人即注销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纠纷越来越多。我们以经办的最近下判的一件清算责任纠纷案件作为基础,以分析债权人在该类案件中的维权路径。同时,本文也有利于股东厘清在办理公司清算注销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免承担本不需要承担的责任。

关键词:未清算 虚假清算公司注销 损害债权人利益 股东责任

基础案情: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支付全款后乙公司只交付了部分货物,经多次催促,乙公司既不交货也不返还货款。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已被注销,经查询工商档案,发现乙公司通过发布清算注销公告、提交清算报告的方式办理了注销登记。乙公司的股东是周某、李某,也是清算组成员。另外,乙公司注销时股东周某、李某认缴但未实缴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情介绍有删改。)

代理思路:

乙公司未交货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但乙公司已办理了注销登记,主体已不存在,无法向乙公司追偿,可考虑通过追究乙公司清算组成员清算责任的方式维权。乙公司清算组没有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甲公司可以向周某、李某追偿。此外,清算报告并没有将对甲公司的负债计入,也没有将认缴但未实缴的注册资本计入乙公司资产,该清算报告为虚假。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之规定,周某、李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结果: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乙公司已经注销,但周某、李某作为清算组成员没有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即甲公司,导致甲公司的债权未获清偿,且乙公司清算时,作为股东的周某和李某仍有已认缴但未实缴的注册资本3000万元,周某、李某对甲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分析及建议:

公司作为债务人未经清算或未通知债权人即办理注销登记,大部分时候都是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逃避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或者转移公司财产目的而实施。实际上,并不能因此减轻其相关义务,反而还可能因为没有履行清算义务或清算程序违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而需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者在认缴但未实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即便公司债务人已经被注销,仍应注意审查注销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公司注销时是否存在股东已认缴但未实缴的注册资本。如存在前述情形,则债权人可以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负有清算义务的人员提起清算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前述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要求股东在已认缴但未实缴的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清算责任纠纷案件,大部分还涉及到对基础法律关系的审理,例如本文案例中的买卖合同关系,则诉讼请求还可能涉及合同的解除等,案件也会复杂化,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结语:

囿于篇幅,本文仅挑选了我们经办的一个典型案例以对清算责任做浅层解析。在我们经办的案件中,不乏同时还追究公司债务人高管责任并获支持的案件,为委托人维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今后我们将继续以我们实际经办的案例为基础来探讨为委托人提供公司法律服务的各种可能性。欢迎读者与我们联系、共同探讨。

相关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清算责任纠纷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或者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甚至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以及存在其他违反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行为,公司债权人有权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负有清算义务的人员提起清算责任纠纷诉讼,主张上述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提起清算责任纠纷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债权人或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公司可以提起清算责任纠纷诉讼,同时司法解释也规定,公司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也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清算责任纠纷诉讼。

   ——姜贵军与程祥华、李淑玲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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