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江某以1600元或 1800元每个(重约0.6克至1克)的价格向周某某贩卖毒品,收到毒资后,江某将毒品交付周某某。江某共计收到周某某转账的毒资人民币29460元,向周某某贩卖毒品18个,约10.8克至18克。
2023年3月1日,江某以2000元每个(重约0 .6克至1克) 的价格向彭某某贩卖毒品冰毒,收取彭某某微信转账的毒资人民币1030元, 江某以快递方式将毒品半个(约0.3克至0.5克)交付彭某某。
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期间,江某以1800元至2000元每个(重约0.6克)的价格向许某某贩卖毒品冰毒,7次通过微信收取许某某微信转账的毒资,后江某将毒品放至成都市内指定地点,由许某某自取毒品完成交易。江某共计收到许某某转账的毒资人民币14600元, 向许某某贩卖毒品7个(重约4.2克)。
二、裁判结果
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律师心得
通过辩护律师多次会见,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让江某走认罪认罚程序,成华区人民法院认定了江某坦白的情节,最终获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