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不予逮捕何xx律师意见书
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接受何xx家属的委托,指派包游律师担任何xx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的辩护律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何xx,现就会见时了解到的案件情况,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贵院参考: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何xx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何xx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的次数不多,何xx的违法所得金额1000多元,违法所得金额不高,辩护人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且他本人及家属愿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二、犯罪嫌疑人何xx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何xx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
三、犯罪嫌疑人何xx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在辩护人会见他时,他也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可见其认罪悔罪态度明显。
四、犯罪嫌疑人何xx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此次涉嫌犯罪系初犯、偶犯。如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社会危险性也比较低。
五、犯罪嫌疑人何xx在新都区有固定的住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可以保证随传随到。
六、犯罪嫌疑人何xx是家里的经济来源,系两个无独立生活能力未成年人的抚养人,两个孩子的生活、学习均需要何xx外出务工提供经济支持。
七、当前,轻微刑事犯罪大幅度攀升、所占比例不断提升的新时代,贯彻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尤显重要,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少捕慎诉”刑事司法政策,更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何xx的行为虽然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恳请贵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何x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
附:1、何xx孩子的户口本、出生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