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不予逮捕胡XX律师意见书
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胡XX家属的委托,指派包游律师担任胡XX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律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胡XX,现就会见时了解到的案件情况,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贵院参考: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胡X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据律师会见了解:犯罪嫌疑人胡XX在公司后勤部上班,她虽然是后勤部主管,但是是2024年3月才被任命为主管,4月案发,胡XX担任主管的时间较短,且她本人获利很少,获利来源主要是工资,没有提成,现她本人及家属愿意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因此辩护人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
二、犯罪嫌疑人胡XX是公司员工,主要负责报名等辅助性工作,她不是本案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她仅仅是接受领导和安排实施了违法行为,因此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处于从犯地位。
三、犯罪嫌疑人胡XX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胡XX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
四、犯罪嫌疑人胡XX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在辩护人会见她时,她也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可见其认罪悔罪态度明显。
五、犯罪嫌疑人胡XX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此次涉嫌犯罪系初犯、偶犯。如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社会危险性也比较低。
六、当前,轻微刑事犯罪大幅度攀升、所占比例不断提升的新时代,贯彻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尤显重要,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少捕慎诉”刑事司法政策,更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胡XX的行为虽然构成诈骗罪,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恳请贵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胡X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