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不予逮捕杨XX法律意见书
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杨XX家属的委托,指派周俊伶律师担任杨XX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律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现就会见时了解到的案件情况,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贵院参考: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杨XX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据律师会见了解:犯罪嫌疑人杨XX本人非法获利金额不高,杨XX本人及家属愿意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因此辩护人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
二、犯罪嫌疑人杨XX不是赌场老板,他只负责用电脑上下分,他不是本案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因此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处于从犯地位。
三、犯罪嫌疑人杨XX具有坦白情节,他归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系坦白。
三、犯罪嫌疑人杨XX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在辩护人会见他时,他也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可见其认罪悔罪态度明显。
四、犯罪嫌疑人杨XX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此次涉嫌犯罪系初犯、偶犯。如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社会危险性也比较低。
五、当前,轻微刑事犯罪大幅度攀升、所占比例不断提升的新时代,贯彻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尤显重要,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少捕慎诉”刑事司法政策,更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杨XX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其犯罪情节轻微,恳请贵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X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