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不予逮捕杨X律师意见书
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杨X家属的委托,并指派岳强律师担任杨X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及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杨X。现阶段因无法阅卷,现就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杨X后了解的案件情况,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杨X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且犯罪情节轻微,请求贵院依法作出不予逮捕杨X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杨X时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杨X涉嫌容留卖淫的时间不长,他本人的非法获利金额不高,现在也愿意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因此辩护人认为杨X犯罪情节轻微。
二、犯罪嫌疑人杨X具有坦白情节,杨X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
三、犯罪嫌疑人杨X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此次犯罪确是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也比较低,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四、在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杨X时,他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并表示真诚悔过,自愿认罪认罚。
五、当前,轻微刑事犯罪大幅度攀升、所占比例不断提升的新时代,贯彻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尤显重要,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少捕慎诉”刑事司法政策,更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杨X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且犯罪情节轻微,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后,作出不予逮捕犯罪嫌疑人杨X的决定。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