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不予逮捕张XX法律意见书
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张XX家属的委托,指派周俊伶律师担任张XX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律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XX,现就会见时了解到的案件情况,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贵院参考: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张X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据律师会见了解:首先 ,犯罪嫌疑人张XX是经朋友安排邮寄电子烟,他事先不知道电子烟里面含有依托咪脂,犯罪嫌疑人张XX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虽然帮助邮寄了电子烟,但是他不是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提供了帮助行为,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非法行为。张XX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次,朋友只告诉他电子烟里面里面含有提来他明,并且他也不知道提来他明是什么,且提来他明现在没有被列入毒品种类目录,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辩护人认为张X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张XX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恳请贵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X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