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不予逮捕陈XX律师意见书
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接受陈XX家属的委托,指派刘长江律师担任陈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辩护律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律师就会见时了解到的案件情况,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贵院参考: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陈XX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据律师会见了解:犯罪嫌疑人陈XX在本案中系经上家安排联系卡主提供银行卡,本案的案涉金额不高,他本人没有非法获利,现在他本人及家属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因此,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
二、犯罪嫌疑人陈XX在整个过程中只是经上家联系卡主,他不是本案的组织者和策划者,他仅仅是接受领导和安排实施了违法行为,因此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处于从犯地位。
三、犯罪嫌疑人陈XX接到派出所电话后,主动归案,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一直如实坦白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四、当前,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尤显重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更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陈XX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恳请贵院依法审查以后,能够作出不予批准逮捕陈XX的决定。
此致
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