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不予逮捕李X律师意见书
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X家属的委托,并指派刘长江律师担任李X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及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X。现阶段因无法阅卷,现就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李X后了解的案件情况,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李X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犯罪情节轻微,请求贵院依法作出不予逮捕李X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李X时了解到:李X主要是负责接嫖客到房间等辅助性工作,他的违法所得很少,现在他本人及家属愿意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因此辩护人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
二、犯罪嫌疑人李X不负责经营管理,他只是从事辅助性工作,他不是本案的组织者和策划者,他仅仅是接受领导和安排实施了违法行为,因此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处于从犯地位。
三、犯罪嫌疑人李X具有坦白情节,李X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
四、在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李X时,他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并表示真诚悔过,自愿认罪认罚。
五、当前,轻微刑事犯罪大幅度攀升、所占比例不断提升的新时代,贯彻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尤显重要,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少捕慎诉”刑事司法政策,更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李X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犯罪情节轻微,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后,作出不予逮捕犯罪嫌疑人李X的决定。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