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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不予逮捕李X律师意见书

发布者:为民刑辩2024年04月07日28人看过举报


请求不予逮捕X律师意见书

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家属的委托,并指派刘长江律师担任X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及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X。现阶段因无法阅卷,现就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X后了解的案件情况,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且犯罪情节轻微,请求贵院依法作出不予逮捕X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X时了解到:X主要是负责接嫖客到房间等辅助性工作,他的违法所得很少,现在他本人及家属愿意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因此辩护人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

二、犯罪嫌疑人李X不负责经营管理,他只是从事辅助性工作,他不是本案的组织者和策划者,他仅仅是接受领导和安排实施了违法行为,因此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处于从犯地位。

三、犯罪嫌疑人李X具有坦白情节,李X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          

四、在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李X时,他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并表示真诚悔过,自愿认罪认罚。

五、当前,轻微刑事犯罪大幅度攀升、所占比例不断提升的新时代,贯彻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尤显重要,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少捕慎诉”刑事司法政策,更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李X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犯罪情节轻微,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后,作出不予逮捕犯罪嫌疑人李X的决定。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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