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不予逮捕季XX律师意见书
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季XX家属的委托,指派岳强律师担任季XX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律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季XX,现就会见时了解到的案件情况,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贵院参考: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季X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据律师会见了解:犯罪嫌疑人季XX涉嫌诈骗的金额不高,他本人及家属愿意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且已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因此辩护人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
二、犯罪嫌疑人季XX具有自首情节,他主动到派出所归案,到案后季XX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
三、犯罪嫌疑人季XX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在辩护人会见他时,他也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可见其认罪悔罪态度明显。
四、犯罪嫌疑人季XX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此次涉嫌犯罪系初犯、偶犯。如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社会危险性也比较低。
五、当前,轻微刑事犯罪大幅度攀升、所占比例不断提升的新时代,贯彻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尤显重要,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少捕慎诉”刑事司法政策,更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季XX的行为虽然构成诈骗罪,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恳请贵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季X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