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不予逮捕王XX律师意见书
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X家属的委托,指派包游律师担任王XX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的辩护律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律师就会见时了解到的案件情况,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贵院参考: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王XX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王XX在本案中只负责约人,他不是本案的组织者和策划者,他仅仅是接受领导和安排实施了违法行为,因此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处于从犯地位。现在他本人及家属愿意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赔偿受害人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因此辩护人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
二、犯罪嫌疑人王XX是自己主动去派出所投案,归案以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
三、犯罪嫌疑人王XX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在辩护人会见他时,他也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可见其认罪悔罪态度明显。
四、犯罪嫌疑人王XX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确是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也比较低,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五、当前,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尤显重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更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XX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情节轻微,恳请贵院依法审查以后,能够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王XX的决定。
此致
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