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不予逮捕林XX律师意见书
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林XX家属的委托,指派刘长江律师担任林XX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律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辩护人就会见时了解到的案件情况,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贵院参考: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林XX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据律师会见了解:犯罪嫌疑人林XX在本案中负责搬运电缆,林XX本人的违法所得金额不高,现林XX及家属愿意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因此辩护人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
二、犯罪嫌疑人林XX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林XX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
三、犯罪嫌疑人林XX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此次涉嫌犯罪系初犯、偶犯。如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社会危险性也比较低。
四、在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林XX时,他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并表示真诚悔过,自愿认罪认罚。
五、犯罪嫌疑人林XX文化程度比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才会误入歧途,因此其主观恶性较小。
六、当前,轻微刑事犯罪大幅攀升、占据比例不断抬高,贯彻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尤显重要,司法实践中落实“少捕慎诉”理念,更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林XX虽然构成盗窃罪,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因此,恳请贵院能够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