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锦西支行(以下简称“贵行”)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于2001年8月20日开立了以本人名字为户名的存款账户(包括存折和银行卡)。本人不知贵行开户后什么时候注销了以本人名字为户名的银行卡;但,贵行一直未注销以本人名字为户名的存折。
在贵行2001年8月20日擅自开户时,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一直由本人保管,本人从未出借、丢失身份证原件等。本人未授权贵行开户,本人亦未授权任何第三人代理本人在贵行开户。本人当时既不在成都上学,亦不在成都生活、工作等。本人从中国人民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北京工作多年,没有任何必要在成都开立贵行的存款账户。
本人2019年准备在北京开立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时被告知,本人在贵行已开户,在北京不能再开主账户,只可以开限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内的二级账户等。本人知悉这事后就联系贵行(联系电话028-61500873)。贵行告诉我,要注销存折必须带着身份证原件到四川注销。
本人2019年2月12日到四川广安办事时顺带去中国农业银行广安的支行排队等候一个多小时申请注销存折,广安的支行尝试了多种方法都不能注销存折,连挂失都不能(挂失申请交了人民币10元的挂失手续费)。广安的支行又电话垂询贵行,贵行的回复为:“不能跨省市交易!只能让客户带着身份证原件到我行或成都的其他支行来办理注销手续!”
本人后续多次打电话向贵行投诉,请贵行及时注销其擅自开立的存折,但贵行的回复均为:“只能请您带着身份证原件到我行或成都的其他支行来办理注销手续!”
因忙于工作等,一直没时间专门处理这件事。在抽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时,打通电话后,有关部门转接四川成都相关部门时,四川成都相关部门的电话总是转接不通。
本人准备后续抽时间继续投诉。在投诉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形下,本人准备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有关媒体披露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之规定,在贵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贵行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贵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贵行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贵行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试问贵行,在未经本人同意和未经本人授权任何第三人代理的情形下,是谁赋予贵行冒用本人姓名、盗用身份证号等个人保密信息擅自开户的权力的?贵行擅自开户的侵权行为如何体现贵行的公信力?贵行擅自开户的侵权行为到底是什么目的?贵行怎样证明贵行能保证其他客户的账户安全等?
在贵行已严重侵权的情形下,贵行还要本人付出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等去成都专门销户?不知贵行服务客户的理念是什么?贵行自己侵权了不但不主动销户、赔礼道歉等,而且还要求本人去承担销户等应由贵行自行承担的法律责任,贵行是觉得店大好欺客吗?
就本人处理的案件来说,贵行的违法侵权行为还不止这一起:
中国农业银行某勒支行原行长李某未经本人客户的书面授权,也未经本人客户口头同意的前提条件下,李某利用其掌握本人客户信贷档案及其相关基础资料的职务之便私刻本人客户的公章,指使张某私开本人客户的西乌旗分公司8906账户(侦查卷第18卷33页农业银行证明,冠通分公司账户是农行职工开立),并将其骗贷的巨款借助本人客户的西乌旗分公司8906账户转入被告。
本人客户因此被背上巨额债务,并被判挪用公款罪而蒙受了牢狱之灾,详见(2015)霍刑初字第XX号内蒙古自治区某勒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诉状、(2016)内XX刑终XX号内蒙古自治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本人客户因受被追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自家地下室以上吊自杀的方式结束了生命,留下两个可怜的孩子和孤立无助的妻子。
贵行的违法行为在全国已不是一起!在此请贵行反省自己是否违法侵权?是否需要加强合规等内控工作?是否需要更加认真地依法为客户提供服务?贵行的安全性是否可靠等?
在贵行未主动注销本人存折等之前,本人会抽时间依法处理因贵行擅自开户给本人带来的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等。等候贵行合法合理的回复意见等!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七条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第九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简介
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曾就职于丰田集团、欧力士集团、远洋集团等知名企业集团。
经常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商标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
处理过多起房产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继承、买卖等)、婚姻家庭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纠纷、物权保护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采矿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保险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
处理过多起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强奸罪等),是具有综合思维的律师。因此本律师能从不同的角度考虑案情(案件的切入点很关键,不同的切入点导致的裁判结果可能不一样),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以此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是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主要处理以下法律事务:
1.各种案件的对应,包括但不限于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等的对应;
2.有关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3.各种合同的确认;
4.解答当事人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律师函等;
5.处理前述法律事务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等。
下一篇
从火烧全身相关纠纷看保留证据的重要性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