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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发布者:甘巍宏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535人看过


 

关于未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某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

 

在处理贵司委托的案件过程中,我所发现贵司的部分案件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贵司保安服务费之相关案件中无书面的《保安服务合同》。据曾经在贵司实习的某某说是当时未与某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书面的《保安服务合同》。现就未签订书面的《保安服务合同》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保安服务合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法定之要式合同,如不签订书面的《保安服务合同》的法律风险如下:

1在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时无法提供书面的《保安服务合同》。

2、若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与贵司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时无法提供书面的《保安服务合同》。

3、贵司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被责令限期改正,被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被没收违法所得。

4、在发生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时,若对方不接受的,已提供的保安服务有不被认可的法律风险,即有该保安服务合同不成立的法律风险。

5、向有关机关提起仲裁或诉讼等时,有不被立案受理及受理后在庭上处于很被动的不利地位等法律风险。

6、除前述法律风险以外的其他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未签订书面的《保安服务合同》的法律风险比较大。因此建议贵司不仅要签订能事前防范法律风险的比较规范的《保安服务合同》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贵司的运营风险,而且贵司还要在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已签订的书面的《保安服务合同》等书面文件的妥善保管(包括但不限于纸质的原件及其复印件、扫描件等的存档备份)也是最大限度地降低贵司运营风险的题中之义。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贵司参考。

    顺祝

商祺!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甘巍宏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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