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巍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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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继承纠纷范本)

发布者:甘巍宏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4473人看过


代理词(继承纠纷相关)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就班1、班2、班3及周某某与班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接受班1、班2、班3及周某某的委托,特指派甘巍宏律师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后,我们听取了班1、班2、班3及周某某对本案相关情况的口述,查阅了班1、班2、班3及周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本案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现就本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由被告于2012年10月11日故意单方制作的《协议》应法定无效

(一)被告既不是涉案遗产的所有权人,在当时也不是涉案遗产的继承人,因此被告不是涉案协议的适格主体

(二)班5于2009年8月5日与班2、班3及班1签订了欲购买涉案遗产的协议,协议约定“今年2009年至2015年(6年)等到2015年8月5日还还不上10栋某某的房款班5就与10栋某某无任何关系。”班5当时说的是“给他们三个原告当时市场上房屋的价值,如果给不了,我就不要这个房子。”(详见2009年9月14日14时01分至16时00分的庭审笔录第6页)但是,因班5的收入不高,加之其经常买彩票亏损等,其一直无能力购买涉案遗产。在被告2012年10月11日故意单方制作《协议》时,被告的父亲班5本身对涉案遗产无权处分,其未在现场,亦未书面授权被告处理其亦未书面追认被告处理涉案遗产的租金问题,被告订立合同后未曾取得处分权因此该协议无效。

(三)在被告2012年10月11日故意单方制作并与原告签订《协议》时,被告未以书面形式等明确告知班6的继承人原告四,班6的继承人原告四从未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等)放弃继承涉案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及其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等之规定,被告于2012年10月11日故意单方制作并与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签订《协议》的侵权行为纯属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侵占原告四继承涉案遗产的违法行为,因此将会造成原告四遭受财产损失;被告提供的协议亦排除原告四对涉案遗产的继承权因此被告提供的协议应法定无效。与此同时,原告四未书面授权任何人代表其在被告故意单方制作的《协议》上签字确认因此前述协议对原告四无任何约束力。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及其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等之规定,被告故意制作格式条款来侵占原告未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放弃继承的涉案遗产,因此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应法定无效。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亦排除原告对涉案遗产的继承权;与此同时,被告对“遗产所有权仍归班5所有”等涉及原告重大利害关系的地方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及说明,因此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应法定无效。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在协议的租赁合同方案一处签字仅代表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对涉案遗产的租赁合同方案及其如何分配的认可,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及原告四对涉案遗产所有权的处分。

(五)1、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的整体内容是在谈涉案遗产的租赁合同方案及其如何分配问题,未明确以书面形式等提及涉案遗产的所有权的处分(如放弃遗产的继承等)问题,该协议形式上是租赁合同方案及其如何分配的协议,事实上是班5如何用租金还款的协议因此不得以该协议来判定涉案遗产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2、原告提供的(2010)石民初字第某某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相关的庭审笔录等卷宗都证明涉案遗产的所有权不属于班5,更不属于被告。原告等继承人对涉案遗产如何继承截至目前仍未达成书面的一致意见。

3、原告与被告的父亲班5于2009年8月5日签订的协议都证明了被告的父亲班5对涉案遗产无所有权被告当然就没有所有权。被告的父亲班5和原告等于2017年2月28日签订的协议(以下简称“最新协议”)本身就证明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被告提供格式合同的时间早于最新协议,最新协议才是被告的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最新协议才合法有效。在被告2012年10月11日故意单方制作的《协议》与最新协议相冲突时,以最新协议约定的条款为准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及其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等之规定,原告并未以任何形式放弃继承,加之被告后续遗弃法定继承人班5等违法行为等,因此贵院不应用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来剥夺原告的法定继承权。若贵院认定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合法有效的,这无疑是法律适用错误,这也是鼓励被告严重破坏“百善孝为先”的优良传统美德,这将严重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在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涉及的被继承遗产的所有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出现冲突等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作为特殊法应优于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这样才符合继承法的立法目的,这样才有助于发扬敬老、爱老等优良传统。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及其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等之规定,涉案遗产因继承人之间一直有重大的争议,涉案遗产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截至目前仍然没有任何变更,被告擅自将涉案遗产所有权归班5无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二、遗弃班5的被告应丧失继承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其他有关法律等之规定,遗弃班5的被告应丧失继承权。被告非常不孝敬班5,不但平时对班5各种不好(如各种辱骂,把班5锁在房间不让见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等),还在班5生病(如2016年9月7日脑出血住院等)等期间不闻不问,遗弃班5,被告没有尽作为儿子应尽的孝道。班5于2017年11月15日被被告送往某某市后,被告完全遗弃班5。班5为了感谢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对其生病期间的照料等,班5于2017年2月28日与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友好协商后签订了最新协议。班5为了再次确认最新协议合法有效的效力,于2017年11月11日以《遗嘱》的形式明确表示了其真实意思。鉴于遗弃班5的被告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节,恳请贵院既要依法剥夺被告的继承权,又要发扬“百善孝为先”的优良传统,将剥夺被告继承权的相应遗产分割给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及原告四或收归国家后奖励尽孝道的孝子们。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查明法律事实后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 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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