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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

发布者:甘巍宏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3553人看过


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某某公安局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通知被申请人对梁振伍、梁怀林、梁毛亚、梁小梅及梁全宁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和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3月21日依法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截至2019年4月7日,申请人已向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租赁费人民币43722.4元,因经济原因暂欠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租赁费人民币30000元。某某村八组组长梁来福(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暂欠该组租赁费人民币20000元)和七组组长梁振科(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暂欠该组租赁费人民币10000元)于2018年11月左右口头向梁某某索要租赁费。梁某某当时口头回复:“抓紧时间筹备资金!”八组组长梁来福和七组组长梁振科当时口头回复梁某某:“赶紧筹备!”

2019年4月7日晚七八点左右,梁毛亚、梁小梅及梁全宁在梁振伍(前任村委副书记、党员)和梁怀林的指使下一起用旋耕机把申请人在前述承包地(10亩)上种植的品质优良的有机胡萝卜(其是梁某某经过三年筛选的原始品种,可以直接当优良品种使用;该优良品种在电商上销售,市价远远高于现场销售的价格)故意毁坏。前述被梁振伍、梁怀林、梁毛亚、梁小梅及梁全宁故意毁坏的胡萝卜被附近的村民故意拿走(申请人并未放弃所有权)。申请人因此遭受损失人民币600000元左右(按照一亩地最低产6000斤计算,一斤8.5元,10×6000×8.5=510000元,一亩地高产可以达到10000斤;600000元为预估)。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因此于2019年4月9日9时左右拨打110报警,某某派出所两名警察出警确认案情。某某派出所出警的两名警察去了梁振伍家,但其未见到梁振伍本人后就直接回派出所了,两名警察亦未向梁怀林做任何调查。某某派出所的两名警察回派出所后对该案件未做任何处理。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在时隔一个多月未收到某某派出所的书面文件等的情形下于2019年5月11日去某某派出所找曾出警的某所长。某所长对该案件做了《询问笔录》,并对梁某某说:“下午去找梁振伍和梁怀林!”

某某派出所于2019年5月13日电话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去派出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到派出所领取了某某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某某公安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查处犯罪嫌疑人梁振伍、梁怀林、梁毛亚、梁小梅及梁全宁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的行为是错误的,其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等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犯罪嫌疑人梁振伍、梁怀林、梁毛亚、梁小梅及梁全宁均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十六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其故意严重毁坏申请人的农作物的违法行为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其应负刑事责任

第二、犯罪嫌疑人梁振伍、梁怀林、梁毛亚、梁小梅及梁全宁毁坏的犯罪对象为前述承包地上种植的品质优良的有机胡萝卜,申请人的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遭受严重侵犯。

第三、犯罪嫌疑人梁振伍、梁怀林、梁毛亚、梁小梅及梁全宁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犯罪嫌疑人梁振伍、梁怀林、梁毛亚、梁小梅及梁全宁毁坏申请人农作物的所谓的“某某合作社拖欠其租赁费!”的借口不成立!申请人与某某村村民委员已依法签订了意思表示真实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已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具有相对性。因此,犯罪嫌疑人梁振伍、梁怀林、梁毛亚、梁小梅及梁全宁不是合同的适格主体,犯罪嫌疑人梁振伍、梁怀林、梁毛亚、梁小梅及梁全宁应找某某村村民委员协商解决承包地租赁费相关事宜,其无权找申请人要租赁费等其更不能故意毁坏申请人的农作物。犯罪嫌疑人梁振伍、梁怀林、梁毛亚、梁小梅及梁全宁和永城市某某镇梁油坊村村民委员之间的关系与申请人和永城市某某镇梁油坊村村民委员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关系,一码归一码,不应混同

第四、犯罪嫌疑人梁振伍、梁怀林、梁毛亚、梁小梅及梁全宁涉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梁毛亚、梁小梅及梁全宁在梁振伍和梁怀林的指使下一起用旋耕机把申请人在前述承包地上种植的品质优良的有机胡萝卜故意毁坏。前述被梁振伍、梁怀林、梁毛亚、梁小梅及梁全宁故意毁坏的胡萝卜被附近的村民故意拿走(申请人并未放弃所有权)。申请人因此遭受损失人民币600000元左右。犯罪嫌疑人梁振伍、梁怀林、梁毛亚、梁小梅及梁全宁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行为涉及的数额巨大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因此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犯罪行为与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之间构成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梁振伍作为前任村委副书记,其涉嫌犯罪的严重违法乱纪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这给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梁某某造成了严重后果,这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某某派出所既不对梁振伍等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予以立案侦查,也不对梁振伍等人故意严重毁坏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因此导致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根本无法在当地立足,这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经营和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及其家人的生存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及其他有关法律等之规定,某某公安局对梁振伍、梁怀林、梁毛亚、梁小梅及梁全宁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不予立案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前述法律等之规定,梁振伍、梁怀林、梁毛亚、梁小梅及梁全宁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既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亦不属于民事纠纷,某某公安局应依法立案侦查。除此之外,某某派出所出具的《某某公安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未写明具体适用的法律等,亦未向申请人告知不服本告知书的进一步救济措施等,其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查明事实后依法监督被申请人及时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某某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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