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经何某某引荐,重庆某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同意北京某某健身娱乐有限公司加盟其AA品牌连锁店并以非常简单的书面授权形式授权其使用商标“AA”(未签订比较规范的书面合同等)。重庆某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张某某收取了加盟费ⅹⅹⅹ元。李某某作为北京某某健身娱乐有限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经办了此事。重庆某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某某(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等事实上是王某某家族控制的关联公司,王某某家族的相关人员担任前述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其属于不同的公司用同一套人马。北京某某健身娱乐有限公司得到书面授权后就在门头、店招、店内装横、营销相关网页上使用被授权的商标“AA”。某某(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是商标“AAA”的所有权人,重庆某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是商标“AA”的所有权人,商标“AAA”和商标“AA”的最后两个字相同,其属于联合商标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某某(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未告知北京某某健身娱乐有限公司等的情形下就直接对北京某某健身娱乐有限公司、上海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商标权相关的侵权之诉。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北京某某健身娱乐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商标“AA”;被告北京某某健身娱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某某(重庆)控股有限公司ⅹⅹⅹ元等。
点评意见:
本律师查阅了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证书等),并结合被告委托时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和被告相关负责人的口头陈述发现:本案若在加盟、授权等时签订非常规范的细化的书面合同,本案争议根本就不可能发生;被告提供的由重庆某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制作的授权委托书相当“粗糙”,因此导致巨大的法律风险。
本律师问被告当时为什么不签订能事前防范法律风险的比较规范的细化的书面合同?被告的回复是:“当时不就想着这个商标是他们家的,王某某也拍着胸脯说授权了就没问题!授权不是简单点好吗!基于对王某某的信任,当时觉得签不签书面合同都无所谓!”被告说完这句话的下一句是:“没想到他们家会这么挖坑,气死我了!”
本案的关键不在于某某(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是否提起诉讼,而在于北京某某健身娱乐有限公司是否签订了能事前防范法律风险的比较规范的细化的书面合同;退一步讲,即使北京某某健身娱乐有限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其当时要是能在重庆某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授权中加入能事前防范法律风险的条款也可以规避诉累。正是北京某某健身娱乐有限公司对是否签订能事前防范法律风险的比较规范的细化的书面合同的重视程度不够才导致本次诉累。在此慎重提醒大家:法律依据、合同依据及事实依据那一样都不能少;若要规避法律风险等,就务必在合同依据的细化等方面下功夫,过于“粗糙”的合同达不到事前防范法律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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