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巍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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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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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者被索赔纠纷胜诉相关的点评意见

发布者:甘巍宏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7日|分类:劳动纠纷 |82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爱岗敬业,在工作中表现优秀,取得了优异的工作业绩(截至2017年10月31日,被告的销售业绩已超额完成原告分配的销售任务,达到全年销售目标的170%)。原告不但未按照《业务部产品奖励政策》等相关约定向被告发放地区销售奖金和大区销售奖金(被告既是在陕西地区做销售业务的销售经理,也是统管陕西、山西、内蒙古、京津冀、东北三省的销售大区经理)。原告的搞一言堂的李某某董事长反而为了达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故意欺骗被告,并让被告于2017年8月4日签订了未经民主程序等单方制作的直接涉及被告切身利益的《无利害关系声明》,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以捏造事实诽谤方式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提及“……存在未经公司同意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活动的行为,并且在向公司做出的《无利害关系声明》中进行了与事实不符的虚假陈述……”早在签订《无利害关系声明》之前,被告的妻子魏某某于2012年05月25日就成立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经原告内部的严格审批(成为合格客户的审批流程为:被告及其下属推荐客户,并向原告提交客户的营业执照副本PDF版、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PDF版、税务登记证书副本PDF版等相应的资质证书,后经原告的相关领导如销售总监苟某某、财务经理白某某等审批,经原告审批通过后才能成为合格客户;与此同时,建立合格客户的相关档案)后,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成为了原告的合格客户。原告与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一直按照市场价合作(原告的合同审批流程为:由销售内勤制作合同,经相关领导审批通过后在合同上加盖原告的合同专用章)。这不仅没有损害原告的任何利益,而且还给原告创收。如:2013年1月至2017年11月,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给原告带来的利润一直排在原告合作伙伴的前列。原告除了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外,原告还提起劳动仲裁、一审及二审向被告索赔,诬告陷害被告对其造成ⅹⅹⅹⅹ元的损失。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点评意见

被告工作时严格按照公司的工作流程办事,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法利益的私心,更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原告的财产等。与此同时,被告的妻子魏某某成立的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交易时并没有利用原告的职务之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交易时的价格等于或高于与原告交易的其他合作伙伴的价格,因此不仅没有损害原告的任何利益,而且还给原告创收。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依法保留了与原告交易的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证据,因此为被告的主张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提供的诬告陷害被告的证据根本不成立,因此其未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但其故意诽谤被告的违法行为并未得到有关机关的处罚;现行的司法实践会被认定为企业内部管理行为,这不利于保护相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国家机关等的有关人员对处理决定等不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一十条机关因错误的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等,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等。但,企业法人的劳动者被企业诬告陷害而解除劳动合同等的,只能走劳动仲裁等途径解决,但劳动仲裁等并不受理企业法人故意捏造事实诽谤被告的名誉权纠纷,仲裁裁决等顶多不支持原告故意捏造事实诽谤被告的申请等诉求,这根本达不到救济被告名誉权遭受损害的立法目的,不足以赔偿被告因此遭受的损失。鉴于上述客观情况,后续有时间时准备向有关机关提出修改劳动相关法律的意见以更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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