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巍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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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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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定继承纠纷胜诉相关的点评意见

发布者:甘巍宏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0日|分类:继承 |18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杨1(出生于1948年ⅹⅹ月ⅹⅹ日,去世于2018年ⅹⅹ月ⅹⅹ日)、杨2(出生于1952年ⅹⅹ月ⅹⅹ日,去世于2002年ⅹⅹ月ⅹⅹ日)、原告一及原告二是杨3(出生于1920年ⅹⅹ月ⅹⅹ日,去世于1997年ⅹⅹ月ⅹⅹ日,1997年3月6日被注销户口)和张1(出生于1925年ⅹⅹ月ⅹⅹ日,去世于2004年ⅹⅹ月ⅹⅹ日)共同的子女。杨1的妻子是王1(出生于1959年ⅹⅹ月ⅹⅹ日,1998年ⅹⅹ月ⅹⅹ日因死亡被注销户口),杨1和王1育有被告(出生于1988年ⅹⅹ月ⅹⅹ日)。杨2的妻子是原告四(出生于1954年ⅹⅹ月ⅹⅹ日),杨2和原告四育有原告三。

杨3和张1通过折算工龄的方式以标准价购买了坐落于ⅹⅹ区某某号楼某某号的福利房(以下简称“遗产”),并于2002年4月18日领取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杨3和张1去世前都没有留遗赠扶养协议、遗赠协议、书面遗嘱等。

杨1于2009年8月5日与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签订了欲购买遗产的协议,协议约定“今年2009年至2015年(6年)等到2015年8月5日还还不上某某栋某某的房款杨1就与某某栋某某无任何关系。”杨1当时说的是“给他们三个原告当时市场上房屋的价值,如果给不了,我就不要这个房子。”(详见2009年9月14日14时01分至16时00分的庭审笔录第6页、第7页)但,因杨1的收入不高,加之其经常买彩票亏损等,其一直无能力购买遗产。

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及杨1就遗产的租金问题等(未对遗产的所有权做任何实质性处分)提起诉讼后经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及杨1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了《协议书》,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6日作出了(2010)某某初字第ⅹⅹ号民事调解书。

为了支持杨1购买坐落于ⅹⅹ区某某号楼某某号的房屋,原告一于2012年10月11日一次性将ⅹⅹⅹ元以租某某号楼某某号房屋租金的形式支持杨1买房,并于当日将ⅹⅹⅹ元现金交付给杨1,杨1当日将ⅹⅹⅹ元用于购房。被告为了返还杨1的借款,被告当天就让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于2012年10月11日签订了被告故意单方制作的《协议》;《协议》中约定“……房屋所有权仍归杨1所有,且租赁期间,房屋不得转租,不得改建……”前述协议形式上是租赁合同方案及其如何分配的协议,事实上是杨1如何用租金还款的协议。但是,没有想到被告故意通过单方制作《协议》的形式来侵占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及原告四未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等)放弃继承的遗产。

被告非常不孝敬杨1,不但平时对杨1各种不好(如各种辱骂,把杨1锁在房间不让见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等),还在杨1生病(如2016年9月7日脑出血住院等)等期间不闻不问,遗弃杨1,被告没有尽作为儿子应尽的孝道。杨1于2017年ⅹⅹ月ⅹⅹ日被被告送往某某市后,被告完全遗弃杨1。杨1为了感谢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对其生病期间的照料等,杨1于2017年2月28日与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友好协商后签订了有关如何继承遗产的协议。杨1为了再次确认其合法有效的效力,于2017年11月11日以《遗嘱》的形式明确表示了其真实意思。

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于2018年3月5日向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某某独任审判。审判员某某就2012年10月11日签订的《协议》说:“原告如何认识协议中某某栋某某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归杨1?”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针对前述问题等认为审判员存在先入为主的偏颇和自己不熟悉法律等,因此申请撤诉,并于2018年7月26日10时53分至11时00分签完谈话笔录后撤诉。

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及原告四咨询多家律所的律师后共同委托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甘巍宏律师向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几次开庭后于2019年8月1日作出了(2018)京ⅹⅹ民初27ⅹⅹⅹ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原告四及被告均未上诉,前述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ⅹⅹ区某某号楼某某号房屋由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原告四、被告继承所有,其中原告一、原告二、被告各继承25%的所有权份额,原告三、原告四共同继承25%的所有权份额,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原告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相互配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等。

点评意见

因本案有争议较大的多份协议、遗嘱等,加之原告和被告之间多年积累的恩怨情仇等,不管是法官还是本律师都对本案无法做调解工作(原告和被告均将对方视为有血海深仇的仇人似的,被告主张其应100%继承涉案遗产且持有对其有利的《协议》等证据),原告和被告即使在庭上也剑拔弩张、针锋相对,矛盾冲突很剧烈,无缓和的余地,因此原告和被告自始至终无法和解。

鉴于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于2012年10月11日签订的被告故意单方制作的《协议》等对原告非常不利,本律师从被告不是涉案协议的适格主体、被告的父亲本身对涉案遗产无权处分且未书面授权被告处理、被告订立合同后未曾取得处分权、原告四从未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等)放弃继承涉案遗产、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排除原告对涉案遗产的继承权等角度切入主张前述协议应法定无效。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后认定前述协议不能产生分家析产的法律效果,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等做出前述判决。因此本案被告主张其应100%继承涉案遗产的观点未被一审法院支持,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及原告四的诉求通过本律师的努力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及原告四对本律师为本案所做的努力和裁判结果等都非常满意,被告亦口头明确表示不上诉等。

本案的案情不算简单,要查阅前后多起案件的卷宗(原告在庭审笔录等中有多处自相矛盾的瑕疵等)并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家庭纠纷等之后找到最合适的切入点(存在瑕疵的自相矛盾的协议、遗嘱等证据)做文章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加在法律方面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是本案取得胜诉的最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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