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康律师
范文康律师
贵州-贵阳专职律师执业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作者:范文康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4次举报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及形式

 

      夫妻忠实协议不是规范的法律用语。其通常的使用含义,是指夫妻一方为了表明将忠实于对方、爱情、婚姻,而向对方做出承诺或保证,一旦有不忠实于对方的行为的,给予赔偿、不分、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受到其他的不利益,如削指断臂。至于不忠实行为的范围,有的列举甚广。实践中出现有约定不得与前配偶、前爱人打电话、发短信、聊微信、聊QQ,不得跟异性单独吃饭、不得晚上十点之前回家等。形式上常见有保证书、承诺书、忠实协议、忠诚协议、空床费协议等。

二、司法实践意见

(一)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有效

1、(2016)粤20民再15号判决书(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议》(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2013)长民初字第1184号判决中(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该院没有否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在财产分割中,一方面考虑了忠诚协议的约定,使守约方多分了财产,但也没有完全执行协议中违反方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3、《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存在同居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为由提起违约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无效

  2014)莒民初字第1042号判决书(莒县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的本质是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自愿结合,维系婚姻的纽带是夫妻双方彼此珍惜的情感,通过金钱罚则来预设违约责任,并不能维持婚姻的稳定,反而会导致夫妻关系的异化。限制一方的离婚自由,实际上既违背基本法理,也不符合普通民众的善良风俗。因而协议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三、法理评析

为适应普通读者,此处较为简单。笔者发布于本平台理论探微中的《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有详尽的论述,请参阅。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的形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忠实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内容,实质上是在约定特定条件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和一般的关于财产处分的约定不同的是,该分配系以一方存在不忠的行为为基础的。比较而言,法律尚且允许皆无过错的夫妻双方约定一方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则无理由不允许夫妻双方约定不忠(有过错)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违反公序良俗、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即便认为这是一种离婚损害赔偿,也未被《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禁止或限制。夫妻忠诚协议也有利于实现《婚姻法》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因此,对于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不应当单纯的肯定或者否定,而应当根据其具体内容分析。从夫妻忠实协议的内容出发,笔者认为其效力包括有效、无效、部分无效部分有效、可撤销。

      

  1、夫妻忠实协议有效。夫妻双方具有相应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夫妻忠实协议无效。首先,签署夫妻忠诚协议的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不具备签署该协议的行为能力的,该协议无效。其次,双方签署夫妻忠诚协议系虚假的意思表示的,该协议无效。再次,夫妻忠诚协议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其中主要包括如下几类。一类是违背基本道德的,如约定一方一年只能回其父母家住一次、不能给其父母金钱财物等。一类是侵犯人身权的,如不忠一方应与其父母断绝交往、从此不与子女见面、削指断臂等。一类是不当限制人身、婚姻自由的,如约定乙方不得跟异性一起吃饭、不得提出离婚等。

   需要说明的是,夫妻忠诚协议关于不得发生婚外情及其类似内容的约定是否无效。笔者认为,类似的约定不因限制自由而无效。(详尽理由见本平台理论探微中的《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3、夫妻忠诚协议部分无效部分有效。如夫妻双方约定,男方一年只能回家一次、不得发生婚外性行为,否则,男方砍掉一条手臂,且放弃夫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该房屋归女方一人所有。该协议中,关于男方一年只能回家一次砍掉一掉手臂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但不得发生婚外性行为放弃夫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的约定不存在无效的事由,且可以独立于男方一年只能回家一次砍掉一条手臂的约定存在。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男方一年只能回家一次砍掉一条手臂无效后,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存续有效。

   4忠诚协议可撤销。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时一方受到欺诈、胁迫,或者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该方可以在该法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如夫妻忠诚协议有效,而执行协议将使得一方的财产利益严重受损、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主张适用《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财产内容予以适当调整。

四、实践提示

 

    1、婚姻需要责任,还需要信任。需要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婚姻,至少说明一开始就缺少信任,从一开始就预示了危机。

      2、必须签订协议,需要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你可以简单理解为18周岁以上)

      3、协议中不能出现本文列举的无效的内容

       4、婚姻无过错方可以依据协议提起诉讼要求执行夫妻忠诚协议

       5、司法实践中,即使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并非一定全部执行忠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内容。

      6、主张签署忠诚协议时受欺诈胁迫,或者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一方,应对相应事实负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对其主张,法院将不予采信。

 


范文康,贵州卓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联合创始人)、云岩区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兼职调解员、贵阳市南明区乐咏文化艺术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卓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9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