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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债权债务的混同

作者:程炎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17次举报

  《民法典》规定债权、债务混同,可以是同—法律关系(同一合同产生债权债务的混同,也可以是两个以上法律关系(两个以上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混同。前者如买卖合同的卖方在交付货物后、买方尚未付款前吸收合并了买方,买方主体资格消失,则产生混同的效果。后者如甲方欠乙方10万元货款,乙方依照承揽合同应当给甲方制作桌椅,甲方与乙方合并成丙,甲、乙消失,则发生混同效果。

  广义的混同,除《民法典》规定的债权、债务混同之外,还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和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7条涉及抵押权与所有权的混同:“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承受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两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两个企业法人之间发生合并,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同一个企业而消灭。特定承受是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或债务人承受债权人的债权,此时债权、债务也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一种事实,无须有任何意思表示即发生合同之债消灭的效果。

  混同是债的消灭的独立原因。混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之债绝对消灭。主债及从债均不复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债务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此规定会使人产生误解,以为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时候不混同。实际上是指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又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对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自应给予保护,即不因混同而影响第三人的债权等权利。同时也应认识到:当事人不因混同而丧失对第三人的债权等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内容,合同是一种关于权利义务的协议,如果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双方当事人的债混同的话,那么就会发生债的消灭。对于债的混同,可以约定,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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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炎律师(咨询电话:15932930299),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江西乾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以来办理了上百件案件,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上饶
  • 执业单位:江西乾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61120********15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