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会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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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作者:王会丽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21次举报
2022-05-10


1. 基本案情

2018年,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售后回租赁合同》和《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根据被告要求,原告向被告购买某电视栏目全球著作权,并通过许可的方式回租给被告使用,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并应于最后一期租金日向原告支付留购价款,租赁期间届满,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被告。苏某、刘某某、某影视传播有限公司等分别承诺为被告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仅支付部分租金,剩余租金未再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全部租金、留购价款及违约金,并要求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从租赁物的性质来看,《合同法》并未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性质加以限定,亦无法律法规对著作权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予以明确否定。本案《售后回租赁合同》以真实存在的电视栏目著作权作为租赁物,符合融资租赁融资”“融物的双重特性,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合法有效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被告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留购价款及逾期违约金,各保证人对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破解企业融资难题,助力我市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典型案例。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从传统有体物领域向无形资产领域的延伸,对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有积极作用。在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并未轻易否定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而是从化解科创类企业融资难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出发,坚持宽容谦抑的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积极回应企业和市场需求,认定著作权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本案的判决,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促进知识产权成果有效转化,对我市融资租赁业创新政策机制,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来源:天津高法


王会丽律师,现职业于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办案严谨、善于沟通,有着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主要擅长刑事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鹤壁
  • 执业单位: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6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
1410620********79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