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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考试不合格,公司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师康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115人看过举报



案件回顾

“我没有复习,当时还在刷外卖。”

2021年10月8日,小王入职上海某物业公司,双方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小王从事前台岗位,试用期为3个月。
为了摸底新入职员工能力水平,2021年11月9日,物业公司在新人微信群内发送了一份《会所前台服务标准》的文件,内容为前台人员岗位应知应会内容,并在一周后对所有新员工进行了相关内容的书面测试。这次测试中,百分制的考核模式下,小王考了70分,但已经是当次考试的最高分。
由于此次考试整体结果不理想,物业公司在新人微信群内通知,公司将就服务标准对在岗前台人员进行培训,并将再次组织书面考试。几天后,物业公司再次在群内强调第二次考试的重要性,并告知如成绩不合格,将影响对新员工的考评结果。

2021年12月3日,物业公司组织了第二次考试。这次,没有复习的小王只得了45分,在参考人员中排名倒数第一;而其他员工考试成绩均合格且较上次考试有大幅提升。对此,小王曾解释说:“我没有复习,当时还在刷外卖。”
2021年12月7日,物业公司以小王试用期不合格为由,通知其3日后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难以接受公司的决定,认为公司在考前并未开展培训,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经仲裁裁决,物业公司仅需支付小王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10日的工资差额,并已实际支付。
小王不服劳动仲裁,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公司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已通过微信群发放应知应会的培训资料,并强调考试结果会影响考核评价。小王在明知考试内容为应知应会的内容后,并未开展复习,且在考试期间以点外卖为由懈怠考试。与其他新人成绩对比,足以看出小王的工作态度与工作能力不符合前台人员录用条件,因此物业公司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未对仲裁裁决认定工资差额提起诉讼,视为认可该裁决。故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小王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公司在员工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具有一定的磨合期的性质,便于双方均在互相了解的基础上确定稳定的劳动关系。
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对劳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强度进行深入了解,如觉得自己不能适应岗位要求,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在此期间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业绩水平、工作态度等进行鉴别,如能证明员工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构成违法解除。
二、如何认定试用期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必须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健全自身的规章制度。在招录用员工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岗位职责等信息,并向员工明示考核依据和考核办法。在具体考核过程中,应当有具体的考核行为,例如考试、测验、绩效排名等,从而得出考核结果。若考核结果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还应当注意的是,在试用期期间,员工与其他正式职工一样,都有通过劳动来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除法律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比例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少发、低发甚至不发员工工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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