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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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买房分手房产该归谁 坚持约定优先原则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324人看过


 “年初以女友的名义贷款买套房,首付都是我出的,现在我们想分手,房子还没拿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近日一网友来电咨询,同居期间买房分手后房产问题。近年来,同居期间买房的小情侣越来也多,并不是所有情侣都能步入婚姻。分手后房产问题如何处理成了大问题。分手情侣为争房产上法庭的不在少数。

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与婚姻家庭法相关联,但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尚不能适用婚姻家庭法的规则进行处理,毕竟,同居者并非都有结婚的意思,即使是有婚意的同居,该婚意也缺乏强制性的约束力。

法官认为,首先应当坚持约定优先的原则,如当事人对房产的权属有约定,在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就应当先行适用该约定;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谁出资、谁享有的原则进行权属认定和分配。同时,对于没有出资、但实际上对同居期间的生活、家务等方面投入过多的一方,可以考虑公平的原则予以适当照顾。

根据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如果同居期间房屋是一个人出资购买,房屋权属登记在其一个人名下,这种情形下该房产由该人个人所有;如果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权属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该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平均进行分割;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房屋权属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有相关协议可以证明为两个人共同出资,则该房产按双方共同所有,平均进行分割;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房屋权属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且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那么该房产只能作为署名一方的个人财产,未署名一方的出资款会作为对另一方的借款处理。

特别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在分手后的各式财产纠纷,有时即使能提供一些口头证明或人证,但由于并非协议,因此最终只能由法官确立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而不能作为确凿的证据。所以,在同居期间购买房产或其它重大财产时,双方可事先签订协议,对房屋的出资购买以及权属进行约定,以避免分手后双方为房屋问题走向法庭。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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