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继承权。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继承权的产生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以一定亲属间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从理论上说,双方无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可以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即对死亡方承担了主要扶养义务的非婚同居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以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身份分得适当的遗产,其实际否认了当事人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地位,非婚同居当事人在此种情况下分得的遗产是相当有限的,也是极不公平的,而现行的未婚同居现象的日继增加的矛盾,更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特别是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女性的权利,为此,个人建议在下列情况下保护当事人的继承权:第一,同居一方生前立有有效的遗嘱的,同居生存方可以依遗嘱取得继承权;第二,同居一方死亡而未立下遗嘱的,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同居生存方,可以作为其继承人继承一部分遗产;第三,同居一方死亡而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同居生存方享有继承其全部遗产的权利。
(三)、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扶养请求权。抚养请求权是婚姻法赋予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双方不具有配偶间的人身关系,不能享有扶养请求权,因而,也不能构成遗弃。
值得注意的是: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一是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分割。二是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四是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
五、非婚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实践操作
非婚同居者分割财产时,通常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第一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和估算。
确定哪些是属于个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
第二步,明确每一项财产的产权。
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通常会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用电器、家具、房产、汽车、银行存款、债券、股票、期货等。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是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等。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则应通过协商解决,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债权、股权、期权、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实物等)。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其它财产的处理,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步,合理分割财产。
产权有时并非反映财产的实际状态,分割财产时更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处理,比如,某女独自经营着一家玩具店,但当时注册时用的是男友的名字。这个玩具店的产权从理论上讲应该属于男友,可男友从来没有参与过经营,也不懂得经营。玩具店这一财产的利益,主要是要经过经营来实现的,如果真的把店给了男方,他不但不能从中直接获得利益,而且还潜藏着因经营不善而赔钱、负债的风险。所以,双方协商后,决定把玩具店分割给女方,仍由她继续经营,而作为补偿,女方同意把以自己名义购置的房产过户到男方的名下,结果是双方满意。显然,合理的财产分割在处理非婚姻状态下的财产纠纷也很重要。
其实,解决纠纷的最好办法,就是避免纠纷的发生。如果在同居开始时,双方就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很多日后的纠纷就可以避免。因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调整这种特有的非婚姻状态,如果纠纷真的发生了,法庭只能参照《民法》和《婚姻法》的相关条款(如果能确定形成了事实婚姻的)去解决,其难度可想而知,建议最好是找一个双方都信任的朋友进行调解。
六、非婚同居财产的处分效力
处分有最广义、广义和狭义之区别,最广义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是指就原物体加以物质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的行为,后者除负担行为外,例如悬赏、保证等,还包括处分行为,如所有权之转移、抵押权之设定、所有权之抛弃,债权让予以及债务免除等。广义的处分,系指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狭义的处分只征对于处分行为而言,即为权利的转让、消灭,在权利上设定负担或变更权利等内容。本文所指的处分仅征对于狭义的处分而言。
处分可分为有权处分和无权处分。在有权处分情况下,行为有效。非婚同居财产的处分效力一般也分有权处分和无权处分。非婚同居当事人对处理非婚同居财产订有约定时,按约定履行,但该约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一方违约处分共有财物,个人认为则应按《民法》中有关无权处分办理。在无权处分情况下,处分人履行期限届满前未取得标的物的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无效,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权利人不得以买卖等合同无效为由阻止善意第三人取得该所有权,第三人可以运用善意取得制度照样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擅自处分的第三人是无偿的或恶意串通的,则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所有物,并且权利人还可以要求处分人和恶意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非婚同居的财产中共有财产的结构不同,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分,故处分该共有财产的方式也应有所不同。
1、 处分按份共有的财产时,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按份共有人有权按自己的份额使用、收益、处分共有财产;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当按份共有人对于自己的份额要求分出、转让、法律予以允许。但是,共有人出售自己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且其他共有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其优先权,对于非婚同居当事人在处分按份共有的财产时,如果处分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的财产时,未经对方认可或同意,即为无权处分。对于无权处分时应按《民法》中的有关无权处分办理。
2、 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时,共同共有财产关系在我国主要基于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共同继承遗产等共同关系而产生。而非婚同居是基于共同生活的约定,则处分共同共有财产时可以适用《民法》的有关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定。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要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必须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将是无效处分。
综上所述,非婚同居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已在我国出现,由此引发财产认定、分割困难等一系列的财产纠纷,同时多少给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的精神上带来伤害,甚至引发一些意外的人身侵权,从而破坏家庭的幸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族的团结与社会的和谐,为此,我们应该健全法律,把这一社会现象规范起来,加以调整,使其有利于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我国社会的进步。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